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太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9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博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132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