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州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原告與被告保環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13,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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