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4號
KSDV,99,補,14,201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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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水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893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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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