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96號
KSDV,99,審訴,196,2010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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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96號
 原   告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高雄縣鳳山市○○○路616號1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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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