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 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 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 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 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及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9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每月扶養許畯富6,000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7.受扶養人許畯富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綜合所得稅資 料。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許畯富之生父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9.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 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 證明)。
10.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房屋管理費、水電瓦斯費、 機車燃料費、教育用品費、日常雜支費證明資料影本。11.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 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12.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 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如上開有價證券已轉讓,亦請提出轉讓 相關證明文件或轉讓對價證明文件。
13.請提出聲請人受領政府社會救助金證明文件,並陳報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其他補助?
14.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7年1 月2 日起至99年1 月3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5.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16.名下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該車有無辦理動產抵押借款?如 有者,請提出債權契約及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書影本、現存債 權額等證明文件。
17.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 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