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9年度,16號
KSDV,99,審消債更,16,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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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 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 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 ,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 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姚協、姚陳玉盛各2,000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 系統表。
6.受扶養人姚協、姚陳玉盛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 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7.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姚道娃、姚道清,及另一負擔扶養義務人( 即聲請人之兄弟姊妹或其他應分擔扶養姚協、姚陳玉盛之義務 人)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8.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



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 證明)。
9.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管理費、交通費、電信費、生 活用品費、水電費證明資料影本。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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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