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9年度,4號
KSDV,99,審法,4,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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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為因應業務需要 ,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 機關核備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 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 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東同鄉會之現任董事長, 此有高雄市社會局民國97年11月3 日高市社局一字第097004 3290號函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 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 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 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98年11月30日高市社局一字第0980054700號函、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 ,係關於設立目的、財團財產來源及管理使用方式、董事及 監察人資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董事會每年召開次數、表 決方式等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 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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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