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蔡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蔡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420286之本票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本票
未載到期日,聲請狀書寫自到期日起算,另提示日之前之利
息不可請求)
二、相對人丙○○、蔡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