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四五二號
原 告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壽華
送達代收人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長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陸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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