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1年度,311號
SJEV,91,重簡,311,200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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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欣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乙○○○○限公司、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折合銀元叁佰肆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壹佰捌拾捌
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伍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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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