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欣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乙○○○○限公司、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折合銀元叁佰肆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壹佰捌拾捌
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伍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