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3號
債 權 人 明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符玉章
債 務 人 苓雅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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