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嘉嘉美容材料行
以新臺幣66,600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
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
期買賣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嘉嘉美容材料行約定同意將應給
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
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2,038 元整予債
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
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
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
。詎債務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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