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84號
KSDV,99,司促,484,20100114,7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岸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仟肆佰零玖萬伍仟叁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岸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