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弘
訴訟代理人 謝三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