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堃貴
江堃旺
江月榮
江月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子孝、李青峰、李國誠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江堃貴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453 元(計算式:127,483 元+15,970 元=14
3,4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上訴人江堃旺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99 元(計算式:127,483 元+26,616 元=
154,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上訴人江月榮、江
月麗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27,483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 元,均未據上訴人4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4 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