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5年度,105號
CPEV,105,竹東簡,105,201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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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堃貴
      江堃旺
      江月榮
      江月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子孝李青峰李國誠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江堃貴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453 元(計算式:127,483 元+15,970 元=14
3,4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上訴人江堃旺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99 元(計算式:127,483 元+26,616 元=
154,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上訴人江月榮、江
月麗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27,483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 元,均未據上訴人4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4 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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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