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 告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溫曉君
右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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