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74號
KSDV,99,司促,1174,201001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源鱍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鱍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