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99號
KSDV,98,除,299,201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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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11號17F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第4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第42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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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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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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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苑科技大學│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24,300元 │98年2月25日 │RC0000000 │ │
│ │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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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