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朝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無效。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1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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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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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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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峰螺絲企業│土地銀行路│810-1 │11,570元 │97年10月31日 │CJ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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