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顧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森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
字第2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674,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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