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25號
KSDV,98,訴,1325,201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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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25號
上 訴 人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
13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648,2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7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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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