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25號
上 訴 人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
13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648,2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7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