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政璜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政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0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 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僅 有超過10年50c.c.機車乙輛,以及少許零股,經本院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2 項規定,就本院是否裁定終止 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經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同意本院裁定終止 清算程序,足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之情形,依首揭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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