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6496號
KSDV,98,司促,66496,20100119,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496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