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3391號
KSDV,98,司促,63391,2010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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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3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黃自由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 棄繼承之備查資料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 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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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