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7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郭粉蘭
債 務 人 郭有福
債 務 人 郭振農
債 務 人 郭秀花
債 務 人 吳玉環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
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甲○○、郭粉蘭、郭有福、郭振農、郭秀花、吳玉環發支付
命令,係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正、附卡
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之約定,然依該約款意旨及債權人所附信用卡附卡申請書簽
名欄所示,係指①甲○○、郭粉蘭②甲○○、郭有福③甲○
○、郭振農④甲○○、郭秀花⑤甲○○、吳玉環就各別使用
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要難據此推論遽謂
債務人甲○○、郭粉蘭、郭有福、郭振農、郭秀花、吳玉環
全體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準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
、郭粉蘭、郭有福、郭振農、郭秀花、吳玉環連帶清償新台
幣57,249元,依上開說明,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是
以,就債務人郭粉蘭、郭有福、郭振農、郭秀花、吳玉環之
應互負連帶責任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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