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900號
FSEV,90,鳳簡,900,200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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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О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林雪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九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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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