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上 訴 人 管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亞特必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67,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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