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乙○○即高綺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2,317,1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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