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3號
KSDV,95,訴,63,201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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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
被   告 天○○
      寅○○○
      午○○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巳○○
被   告 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B○○
被   告 玄○○
      宙○○
      宇○○
      亥○○
      申○○
      丑○○○
      地○○
      壬○○
      癸○○
      酉○○
      F○○○
      黃○○
      G○○○
      戌○○
      C○○
      卯○○(原名傅欽建)
      庚○○○
            地波莊2階
      未○○
      E○○○
      A○○
      H○○○
      D○○
      子○○(原名傅秀霞)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辛○○
被   告 戊○○
      丁○○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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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