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被 告 天○○ 寅○○○ 午○○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巳○○被 告 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B○○被 告 玄○○ 宙○○ 宇○○ 亥○○ 申○○ 丑○○○ 地○○ 壬○○ 癸○○ 酉○○ F○○○ 黃○○ G○○○ 戌○○ C○○ 卯○○(原名傅欽建) 庚○○○ 地波莊2階 未○○ E○○○ A○○ H○○○ D○○ 子○○(原名傅秀霞)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戊○○ 丁○○ 丙○○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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