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9年度,419號
KSDM,99,審聲,419,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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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 實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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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