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9年1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原聲請書 誤載為98年1月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