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8年度,5324號
KSDM,98,審簡,5324,201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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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偵緝字第1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97之2號3樓「榮憬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榮憬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規 範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其明知 榮憬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其他營業人間無實際交易事 實,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概括 犯意,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7張, 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041萬5570元,作為榮憬公司之進項 憑證後,於民國94年11月至12月榮憬公司申報營業稅時虛偽 申報上揭鉅額進項金額作為扣抵營業稅用,再以榮憬公司名 義連續填製如附表二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28張、金額計1616 萬4977元之會計憑證,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嗣經 渠等營業人持上開統一發票28張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 項,遂因此幫助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計80萬8250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與公平性。二、本件證據部分,除更正如後述並補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年12月28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92125號函暨所附資料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一)證據一、證據及待證事實之表格更正如下:┌──┬────────────┬────────────────┐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
│ 2. │證人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被告所營榮憬公司與附表一、二之公│
│ │稅務員陳春琴於偵詢時之證│司並無實際交易,榮憬公司自無存貨│
│ │述 │供銷售,被告虛偽登載如附表二所示│
│ │ │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其他營業人申報│
│ │ │稅款以逃漏稅,足認被告顯有不實填│




│ │ │製會憑證及以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
│ │ │人逃漏稅之犯行。 │
├──┼────────────┼────────────────┤
│ 3. │榮憬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證明被告於93年7月6日起擔任榮憬公│
│ │詢結果1份 │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
├──┼────────────┼────────────────┤
│ 4. │寶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⑴證人潘崑城以每月4至5萬元之代價│
│ │富公司)部分: │ ,擔任寶富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該│
│ │⑴證人即寶富公司名義負責│ 公司未曾實際營運,亦未曾實際進│
│ │ 人潘崑城於調詢與偵詢時│ 貨、銷貨等事實。 │
│ │ 之證述 │⑵佐證寶富公司未實際銷貨與榮憬公│
│ │⑵寶富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司、其所開給榮憬公司之統一發票│
│ │ 查詢結果1份 │ 係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之事實。 │
│ │⑶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 │
│ │ 動工作組調南機防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 │
│ │ 移送書影本1份 │ │
├──┼────────────┼────────────────┤
│ 5. │沅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⑴證明沅酒公司未曾實際銷貨與榮憬│
│ │稱沅酒公司)部分: │ 公司,其所開立與榮憬公司之統一│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 發票乃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事實│
│ │徵所營業稅違章案件報告單│ 。 │
│ │、營業稅違章補徵計算表、│⑵佐證榮憬公司不曾有實際進貨之事│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 實,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
│ │財高國稅法違字第08095100│ 票係虛偽不實之事實。 │
│ │199號處分書及承諾書影本 │ │
│ │各1份、沅酒公司營業稅稅 │ │
│ │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 │ │
├──┼────────────┼────────────────┤
│ 6. │敬洋有限公司(下稱敬洋公│⑴證明敬洋公司未曾向榮憬司進貨,│
│ │司)部分: │ 係以發票金額之5%為代價,透過一│
│ │⑴證人即敬洋公司負責人陳│ 名自稱「蔡瑞民」之人得榮憬公司│
│ │ 正芳、證人即敬洋公司財│ 之發票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 │ 務經理張淵琮於偵詢時之│ 扣抵敬洋有限公司之銷項稅額,嗣│
│ │ 證述 │ 遭國稅局裁罰等事實。 │
│ │⑵榮憬公司銷項專案申請調│⑵佐證榮憬公司幫助敬洋有限公司逃│
│ │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 漏稅捐之事實。 │
│ │ 1份 │ │
│ │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 │
│ │ 分局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 │




│ │ 第0980002849號函及其附│ │
│ │ 件1份 │ │
│ │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 │
│ │ 分局Z0000000000000號裁│ │
│ │ 處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 │
│ │ 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 │
│ │ 繳款書影本各1份。 │ │
│ │⑸敬洋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
│ │ 查詢結果1份 │ │
├──┼────────────┼────────────────┤
│ 7. │盧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盧│⑴證明盧笛公司未曾向榮憬公司進貨│
│ │笛公司)部分: │ ,係以發票金額之5%為代價,透過│
│ │⑴證人即盧笛公司實際負責│ 一名自稱「蔡先生」之人取得榮憬│
│ │ 人何無競於偵詢時之證述│ 公司之發票,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
│ │⑵榮憬公司銷項專案申請調│ 關申報扣抵盧笛公司之銷項稅額等│
│ │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 事實。 │
│ │ 1份 │⑵佐證榮憬公司幫助盧笛公司逃漏稅│
│ │⑶盧笛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捐之事實。 │
│ │ 查詢結果1份 │ │
│ │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三重稽徵所北區國稅三重│ │
│ │ 三字第0980 0004023號函│ │
│ │ 及其附件1份 │ │
├──┼────────────┼────────────────┤
│ 8.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⑴證明正期公司與榮憬公司之營業項│
│ │期公司)部分: │ 目迥異,而正期企業有限公司提出│
│ │⑴正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之進貨交易資料明細表及統一發票│
│ │ 查詢結果各1份。 │ 上之品名均為「鋼板」,要與榮憬│
│ │⑵正期公司之進貨交易資料│ 公司之營業項目相違等事實。 │
│ │ 明細表及相關統一發票影│⑵佐證正期公司於94年11至12月間交│
│ │ 本1份。 │ 易對象非榮憬公司,與榮憬公司於│
│ │ │ 該期間並無實際交易,榮憬公司係│
│ │ │ 幫助正期公司逃漏稅捐等事實。 │
├──┼────────────┼────────────────┤
│ 9. │榮憬公司94年11月、12月之│證明榮憬公司未有進貨之事實,卻取│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
│ │及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票,進而虛開統一發票交付他公司,│
│ │稅稅籍資料查詢等各1份 │足認被告犯有不實填製會憑證及以不│
│ │ │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之犯行│
│ │ │。 │




└──┴────────────┴────────────────┘
(二)證據二、第3 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之」更正為「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證據三、第1行「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更正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相關規定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 並同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規定,乃 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 件之變更,故於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 從輕」之綜合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而商業會計法則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 於95年5 月26日生效,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一)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刑度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商 業會計法第71條則提高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前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 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 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 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 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 規定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行為有方法、目的 之牽連關係者,應從一重罪處斷,修法後將該部分規定刪 除,則分別數行為縱有牽連關係,仍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 罰,自較原刑法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為重,是以修正前刑 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現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廢止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 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現行刑法規定,已無連續犯可資 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廢止前 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五)罰金刑加重部分: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 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 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較不利於被告。
(六)綜上,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



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 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四、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 照)。被告為榮憬公司之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 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榮憬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其他營 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 反商業會計法等之概括犯意,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17 張 ,作為榮憬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以榮憬公司名義連 續填製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28張,並交付如附表 二所示之營業人,嗣經渠等營業人持上開統一發票28張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遂因此幫助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 營業稅等行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 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 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 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 為,均依廢止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 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商業負責 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
五、本院審酌被告擔任榮憬公司之負責人,不思循正規經營,竟 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影 響國家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行為實屬可議,惟念及其並 無前科,且犯後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並斟酌被告犯罪手 段與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刪除「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 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 條(95年7 月1 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100 至銀 元300 元折算1 日,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 000 元折算一日,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 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刑法第 56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標準第2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第7條 、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一:榮憬公司之進項資料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寶富工程有│JU00000000 │151 萬2000元│ 7 萬5600元│
│ │限公司(共├──────┼──────┼──────┤
│ │5張) │JU00000000 │156 萬2400元│ 7 萬8120元│
│ │ ├──────┼──────┼──────┤
│ │ │JU00000000 │180 萬6000元│ 9 萬0300元│
│ │ ├──────┼──────┼──────┤
│ │ │JU00000000 │141 萬2820元│ 7 萬0641元│
│ │ ├──────┼──────┼──────┤
│ │ │JU00000000 │190 萬6800元│ 9 萬5340元│
├──┼─────┼──────┼──────┼──────┤
│ 2. │沅酒國際股│JU00000000 │ 86萬4000元│ 4 萬3200元│
│ │份有限公司├──────┼──────┼──────┤
│ │(共12張)│JU00000000 │ 91萬2000元│ 4 萬5600元│
│ │ ├──────┼──────┼──────┤
│ │ │JU00000000 │ 98萬8000元│ 4 萬9400元│
│ │ ├──────┼──────┼──────┤
│ │ │JU00000000 │ 128萬元│ 6 萬4000元│
│ │ ├──────┼──────┼──────┤
│ │ │JU00000000 │123 萬5000元│ 6 萬1750元│
│ │ ├──────┼──────┼──────┤




│ │ │JU00000000 │117 萬9000元│ 5 萬8950元│
│ │ ├──────┼──────┼──────┤
│ │ │JU00000000 │ 71萬1500元│ 3 萬5575元│
│ │ ├──────┼──────┼──────┤
│ │ │JU00000000 │127 萬2000元│ 6 萬3600元│
│ │ ├──────┼──────┼──────┤
│ │ │JU00000000 │ 93萬8800元│ 4 萬6940元│
│ │ ├──────┼──────┼──────┤
│ │ │JU00000000 │ 98萬0500元│ 4 萬9025元│
│ │ ├──────┼──────┼──────┤
│ │ │JU00000000 │108 萬5750元│ 5 萬4288元│
│ │ ├──────┼──────┼──────┤
│ │ │JU00000000 │ 76萬9000元│ 3 萬8450元│
├──┼─────┴──────┼──────┼──────┤
│合計│ 17張 │2041萬5570元│102 萬0779元│
└──┴────────────┴──────┴──────┘
附表二:榮憬公司之銷項資料(非虛設行號)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稅 額│
├──┼─────┼──────┼──────┼──────┤
│ 1. │盧笛企業有│JU00000000 │ 45萬元│ 2 萬2500元│
│ │限公司(共├──────┼──────┼──────┤
│ │5張) │JU00000000 │ 40萬元│ 2萬元│
│ │ ├──────┼──────┼──────┤
│ │ │JU00000000 │ 35萬元│ 1 萬7500元│
│ │ ├──────┼──────┼──────┤
│ │ │JU00000000 │ 40萬元│ 2萬元│
│ │ ├──────┼──────┼──────┤
│ │ │JU00000000 │ 40萬元│ 2萬元│
├──┼─────┼──────┼──────┼──────┤
│ 2. │敬洋有限公│JU00000000 │ 100萬元│ 5萬元│
│ │司(共6張 ├──────┼──────┼──────┤
│ │) │JU00000000 │ 60萬元│ 3萬元│
│ │ ├──────┼──────┼──────┤
│ │ │JU00000000 │ 120萬元│ 6萬元│
│ │ ├──────┼──────┼──────┤
│ │ │JU00000000 │ 124萬元│ 6 萬2000元│
│ │ ├──────┼──────┼──────┤
│ │ │JU00000000 │ 130萬元│ 6 萬5000元│
│ │ ├──────┼──────┼──────┤




│ │ │JU00000000 │ 66萬元│ 3 萬3000元│
├──┼─────┼──────┼──────┼──────┤
│ 3. │正期企業有│JU00000000 │ 51萬0986元│ 2 萬5549元│
│ │限公司(共├──────┼──────┼──────┤
│ │17張) │JU00000000 │ 46萬7152元│ 2 萬3358元│
│ │ ├──────┼──────┼──────┤
│ │ │JU00000000 │ 48萬2890元│ 2 萬4145元│
│ │ ├──────┼──────┼──────┤
│ │ │JU00000000 │ 49萬2660元│ 2 萬4633元│
│ │ ├──────┼──────┼──────┤
│ │ │JU00000000 │ 51萬2890元│ 2 萬5645元│
│ │ ├──────┼──────┼──────┤
│ │ │JU00000000 │ 56萬4375元│ 2 萬8219元│
│ │ ├──────┼──────┼──────┤
│ │ │JU00000000 │ 48萬6675元│ 2 萬4334元│
│ │ ├──────┼──────┼──────┤
│ │ │JU00000000 │ 45萬9928元│ 2 萬2996元│
│ │ ├──────┼──────┼──────┤
│ │ │JU00000000 │ 47萬8160元│ 2 萬3908元│
│ │ ├──────┼──────┼──────┤
│ │ │JU00000000 │ 39萬4162元│ 1 萬9708元│
│ │ ├──────┼──────┼──────┤
│ │ │JU00000000 │ 52萬8088元│ 2 萬6404元│
│ │ ├──────┼──────┼──────┤
│ │ │JU00000000 │ 49萬0056元│ 2 萬4503元│
│ │ ├──────┼──────┼──────┤
│ │ │JU00000000 │ 39萬9000元│ 1 萬9950元│
│ │ ├──────┼──────┼──────┤
│ │ │JU00000000 │ 51萬0255元│ 2 萬5513元│
│ │ ├──────┼──────┼──────┤
│ │ │JU00000000 │ 48萬4126元│ 2 萬4206元│
│ │ ├──────┼──────┼──────┤
│ │ │JU00000000 │ 47萬1682元│ 2 萬3584元│
│ │ ├──────┼──────┼──────┤
│ │ │JU00000000 │ 43萬1892元│ 2 萬1595元│
├──┼─────┴──────┼──────┼──────┤
│合計│ 28張 │1616萬4977元│ 80萬825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1601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84巷16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97之2號3樓「榮憬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榮憬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規 範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其明知 榮憬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其他營業人間無實際交易事 實,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概括 犯意,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7張, 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041萬5570元,作為榮憬公司之進項 憑證後,於94年11月至12月榮憬公司申報營業稅時虛偽申報



上揭鉅額進項金額作為扣抵營業稅用,再以榮憬公司名義連 續填製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28張、金額計1616萬4977元之會 計憑證,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嗣經渠等營業人持 上開統一發票28張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遂因此幫 助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計80萬8250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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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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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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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被告所營榮憬公司與附表一、二之公│
│ │稅務員陳春琴於偵詢時之證│司並無實際交易,榮憬公司自無存貨│
│ │述 │供銷售,被告虛偽登載如附表二所示│
│ │ │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其他營業人申報│
│ │ │稅款以逃漏稅,足認被告顯有不實填│
│ │ │製會憑證及以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
│ │ │人逃漏稅之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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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榮憬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證明被告於93年7月6日起擔任榮憬公│
│ │詢結果1份 │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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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寶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⑴證人潘崑城以每月4至5萬元之代價│
│ │富公司)部分: │ ,擔任寶富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該│
│ │⑴證人即寶富公司名義負責│ 公司未曾實際營運,亦未曾實際進│
│ │ 人潘崑城於調詢與偵詢時│ 貨、銷貨等事實。 │
│ │ 之證述 │⑵佐證寶富公司未實際銷貨與榮憬公│
│ │⑵寶富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司、其所開給榮憬公司之統一發票│
│ │ 查詢結果1份 │ 係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之事實。 │
│ │⑶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 │
│ │ 動工作組調南機防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 │ │
│ │ 移送書影本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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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沅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⑴證明沅酒公司未曾實際銷貨與榮憬│
│ │稱沅酒公司)部分: │ 公司,其所開立與榮憬公司之統一│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 發票乃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事實│




│ │徵所營業稅違章案件報告單│ 。 │
│ │、營業稅違章補徵計算表、│⑵佐證榮憬公司不曾有實際進貨之事│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 實,所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
│ │財高國稅法違字第08095100│ 票係虛偽不實之事實。 │
│ │199號處分書及承諾書影本 │ │
│ │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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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敬洋有限公司(下稱敬洋公│⑴證明敬洋公司未曾向榮憬司進貨,│
│ │司)部分: │ 係以發票金額之5%為代價,透過一│
│ │⑴證人即敬洋公司負責人陳│ 名自稱「蔡瑞民」之人得榮憬公司│
│ │ 正芳、證人即敬洋公司財│ 之發票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 │ 務經理張淵琮於偵詢時之│ 扣抵敬洋有限公司之銷項稅額,嗣│
│ │ 證述 │ 遭國稅局裁罰等事實。 │
│ │⑵榮憬公司銷項專案申請調│⑵佐證榮憬公司幫助敬洋有限公司逃│
│ │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 漏稅捐之事實。 │
│ │ 1份 │ │
│ │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 │
│ │ 分局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 │
│ │ 第0980002849號函及其附│ │
│ │ 件1份 │ │
│ │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 │
│ │ 分局Z0000000000000號裁│ │
│ │ 處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 │
│ │ 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 │
│ │ 繳款書影本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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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盧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盧│⑴證明盧笛公司未曾向榮憬公司進貨│
│ │笛公司)部分: │ ,係以發票金額之5%為代價,透過│
│ │⑴證人即盧笛公司實際負責│ 一名自稱「蔡先生」之人取得榮憬│
│ │ 人何無競於偵詢時之證述│ 公司之發票,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
│ │⑵榮憬公司銷項專案申請調│ 關申報扣抵盧笛公司之銷項稅額等│
│ │ 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 事實。 │
│ │ 1份 │⑵佐證榮憬公司幫助盧笛公司逃漏稅│
│ │⑶盧笛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捐之事實。 │
│ │ 查詢結果1份 │ │
│ │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三重稽徵所北區國稅三重│ │
│ │ 三字第0980 0004023號函│ │
│ │ 及其附件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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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⑴證明正期公司與榮憬公司之營業項│
│ │期公司)部分: │ 目迥異,而正期企業有限公司提出│
│ │⑴正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之進貨交易資料明細表及統一發票│
│ │ 查詢結果各1份。 │ 上之品名均為「鋼板」,要與榮憬│
│ │⑵正期公司之進貨交易資料│ 公司之營業項目相違等事實。 │
│ │ 明細表及相關統一發票影│⑵佐證正期公司於94年11至12月間交│
│ │ 本1份。 │ 易對象非榮憬公司,與榮憬公司於│
│ │ │ 該期間並無實際交易,榮憬公司係│
│ │ │ 幫助正期公司逃漏稅捐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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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榮憬公司94年11月、12月之│證明榮憬公司未有進貨之事實,卻取│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
│ │及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營業│票,進而虛開統一發票交付他公司,│
│ │稅稅籍資料查詢等各1份 │足認被告犯有不實填製會憑證及以不│
│ │ │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之犯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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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 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 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 43條之「幫助犯第四十一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 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 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 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 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按刑法於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後,業已刪除第55條後 段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刑法第2 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依該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 修正前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係將被告有牽連關係之數 行為從一重處斷,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係將被告連續之 數行為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較之刑法刪除 上開條文後,被告各行為應併合處罰之規定而言,顯以修正 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再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 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修正前同款之規定,適用 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 法第2條第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論處。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嫌。又其先後多次前揭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修正 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另其所犯前揭2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併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 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至函送意旨另認:被告甲○○尚涉有明知榮憬公司於94年11 月至同年12月間,未實際銷貨予威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威銓公司),卻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上述時間,交付威銓公司如附表三所 示,金額計487萬62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5紙,作為威銓公司 之進項憑證,並由威銓公司據以持向該管稅捐稽徵機管申報 扣抵營業稅而行使,以此詐術幫助威銓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 24萬353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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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盧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敬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