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3650號
KSDM,98,審易,3650,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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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 月27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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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