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3408號
KSDM,98,審易,3408,201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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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3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
2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7 月10日上午2 點多 ,前往高雄縣湖內鄉○○路○ 段578 號真可愛理髮廳消費, 因該理髮廳服務內容與其認知有異,而與該理髮廳負責人甲 ○○發生糾紛,竟基於毀棄損壞財物之故意,以磚頭及該理 髮廳旁鄰居所有之盆栽(盆栽破裂部分未據告訴)砸該理髮 廳,致該理髮廳鐵門上方之玻璃1 塊破裂、紗窗1 個裂開及 不銹鋼門1 個凹陷,致喪失或減損上開物品之效用,足以生 損害於告訴人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354 條之毀損罪嫌,惟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該罪須 告訴乃論。經查:本件業據被告與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 中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本院99年1 月 4 日和解筆錄暨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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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