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99年度,12號
KSHV,99,抗,12,201001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丁○○
相 對 人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無資 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言,當事人如有財產 而不能自由處分,復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訴訟救 助狀內自承,伊所有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1,790,000元 餘之265 張支票因前負責人洪國禎涉案而遭扣押,伊期待洪 國禎取回該等支票後可提示並取得資金以供週轉等詞,是足 見相對人已將伊所有之前揭支票交付洪國禎處置。而洪國禎 嗣已將前揭支票中之18張轉出予蔡深河杜松隆、宋國財等 人,並取得票款1,906,939 元,其中甚有經第一審勝訴判決 者,故相對人委實不符「無資力」之訴訟救助要件等語。二、經查,相對人前對抗告人及蔡沈雪櫻戊○○等3 人提起損 害賠償等之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8號), ,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 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抗告人於98年12 月28日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後,相對人已於98年12月30日撤回 對抗告人部分之起訴,此有撤回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是抗 告人部分之起訴既經撤回,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即失其效 力,抗告人就此部分所為抗告亦隨同失所依附,其抗告係屬 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 444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