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
第1248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43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 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 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 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 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 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 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 、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 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 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 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 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 ,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 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 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 )。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 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 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 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判 處有期徒刑5 月,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所為論 敘,經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量刑亦屬允當。被 告甲○○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受老闆之指令行事,居於從
屬之地位,值此經濟不景氣,工作機會難找,為求生計,無 奈從事本件工作,所得僅足餬口,犯情輕微,且已坦承不諱 顯有悔意,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5 月,量刑仍嫌過重,請撤 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云云。惟查:被告甲○○受僱於原審同 案被告楊夢君(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高雄 市苓雅區○○○路110 號1-3 樓「采姿美容名店」擔任現場 經理,負責櫃台並帶領服務小姐至房間內為男客服務等工作 ,2 人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之行為而媒介 、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8年4 月3 日起,媒介、容留 原審同案被告茍會(業經原審以妨害公務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緩刑2 年確定)定為不特定男客提供以按摩生殖器直至射 精為止之性服務,每次90分鐘收費1,600 元,服務小姐可得 850 元,其餘750 元則交予店家。適於98年4 月7 日下午5 時20分許,警員施東祈喬裝男客前往該店消費,經被告甲○ ○帶領施東祈至該店305 號房等待,再媒介服務小姐茍會入 內為施東祈提供半套性服務,而茍會為施東祈服務期間,向 其詢問是否有意加價2,000 元以進行全套性服務,經施東祈 應允後,茍會遂脫去全身衣褲,經施東祈表明警察身分通知 員警於同日下午6 時45分許搜索查獲等情,業據原審依被告 甲○○之自白、同案被告楊夢君、苟會之自白、證人于婉婷 、吳雅文、龔從展於警詢時,及證人施東祈於偵查中之證述 、職務報告、扣案之現金帳冊、美容師月績表、美容師日表 、業績表、日報表、監視鏡頭、電腦主機、置物櫃鑰匙、打 卡紀錄表及照片影本、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據資 料,認被告甲○○上揭犯行之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並 已審酌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並均執 行完畢,仍均不知悔改,再犯本件妨害風化犯行,惟係被僱 用之人情節較輕,且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不諱等一切情狀,於 法定刑度內量處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自無何違法可言。且被告甲○○所犯圖利容留猥褻罪,其 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 甲○○又有同屬妨害風化累犯之加重其刑事由,原判決就其 所犯之罪,僅量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5 月,核屬輕度之 刑,難謂有何量刑過重之不當。被告甲○○上訴理由所稱量 刑過重云云,並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表明 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是原審判決並無不當 或違法,應認被告甲○○提起上訴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敘述 具體理由之違背法律上程式。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之上訴理由,不能認係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
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其僅徒憑己意請求從輕量刑,難謂為適法之上訴理由。揆 諸上揭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依 法予以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