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97年度,9號
TCHV,97,家上易,9,201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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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其判決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乙○○ 住南投縣名間鄉○○村○○路5之4號 現住同上路1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乙○○ 住南投縣名間鄉○○村○○路10號 現住同上路5之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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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