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
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2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