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469號
TCHM,98,上訴,2469,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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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142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0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一)緣林榮濱原係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碩公司)之 董事長,於民國91年5月間,經「股東臨時會」改選林茂 盛為董事長而解職,因林榮濱未出席上開股東臨時會,遂 不承認該次改選之結果,並與林茂盛間發生經營權之糾紛 ,並衍生諸多民、刑事訴訟。林榮濱為重掌「盈碩公司」 之董事會以取得公司經營權,明知自91年5月9日起,盈碩 公司即由林茂盛擔任董事長,洪肇隆林麗鈴分任董事, 謝在霖任監察人,期間自91年5月9日起至94年5月8日止, 並於91年5月14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登記,並未變 更;乙○○林榮濱之配偶;丙○○甲○○丁○○等 為林榮濱之朋友,並非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現改名國 凱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國凱公司)之股東或董事;許登鴻 並未投資「盈碩公司」,係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周 茂霖」之成年男子冒名擔任該公司之股東。
(二)林榮濱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林榮濱因另案偽造「 盈碩公司」於92年4月7日之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會議紀錄 及「林茂盛」印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判處罪刑,現上訴最高法院 中,本案與該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林榮濱本 案部分併由最高法院審理),連續於92年11月底至12月初 某日,與有共同偽造文書犯意聯絡之林諺擎(原名林榮枝 )、丙○○乙○○甲○○丁○○與「周茂霖」等人 ,均明知林榮濱並非「盈碩公司」代表人,無權召集股東 臨時會與董事會,且「盈碩公司」之代表人林茂盛並未召 集股東會,亦未在「盈碩公司」所在之臺北縣三重市○○ 路○段192號8樓,或同址13樓該公司之會議室內,召開股



東臨時會進行何項議程,竟虛構「盈碩公司」於92年11月 8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市○○路161號內舉行「股東臨時 會」,由林榮濱自行擔任主席,且由林榮濱指派乙○○丙○○甲○○丁○○為國凱公司之法人代表,再由乙 ○○、丙○○甲○○丁○○授權林榮濱代表渠等4人 出席該股東會;由「周茂霖」代表許登鴻出席;丙○○雖 未在場,然以丙○○名義擔任會議紀錄等,進行變更章程 及改選董監事之議程;先修改章程,將「盈碩公司」之董 事增加為7人,並修改章程第13條及第17條後,依修正後 章程將原任董監事全部解任,並改選林榮濱林榮枝、許 登鴻、國凱公司代表人丙○○甲○○乙○○丁○○ 等7人為董事,案外人蕭桂皇為監察人等情節。又接續其 偽造文書等犯意聯絡,虛構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上開地 點,召開「盈碩公司」董事會,改選林榮濱為董事長,委 任丙○○為總經理,進而以「盈碩公司」之名義製作如附 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盈碩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盈碩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後,又偽造「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印章1顆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數枚後,以此方 法偽造上開文書,並於92年12月17日某時,持以向位於南 投縣南投市○○○村○○路4號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使 ,辦理上開事項之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因此陷於 錯誤,誤認盈碩公司業已變更上開登記事項,而將此不實 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中,足以生損害於盈碩公司、林茂盛、許登鴻,及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發現上開申請資料所蓋用之「林茂盛」之印 章與「盈碩公司」之公司印章,與該部留存之公司印章不 符而撤銷登記並將上開資料退件,為「盈碩公司」循線查 獲上情。因認被告丙○○甲○○乙○○丁○○4人 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刑 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二、公訴人認被告丙○○甲○○乙○○丁○○4人涉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之罪嫌,係以下列證據及推 論為其依據:
(一)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判決書及該判決書所 引用之證據:林榮濱原係盈碩公司之董事長,於91年5月 間,經「股東臨時會」改選林茂盛為董事長而解職,因林 榮濱未出席上開股東臨時會,遂不承認該次改選之結果,



並與林茂盛間發生經營權之糾紛,並衍生諸多民、刑事訴 訟。林榮濱為重掌「盈碩公司」之董事會以取得公司經營 權,明知自91年5月9日起,盈碩公司即由林茂盛擔任董事 長,洪肇隆林麗鈴分任董事,謝在霖任監察人,期間自 91 年5月9日起至94年5月8日止,並於91年5月14日向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登記,並未變更等事實。
(二)林榮濱於偵查中之供述: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上「林榮濱 」之簽名,係其所簽名,當時林榮濱是主席,許登鴻部分 是「周茂霖」代表出席。
(三)被告4人於偵查中之供述。
(四)證人許登鴻於偵查中之證詞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自 緝字第35號判決書:許登鴻並未投資「盈碩公司」,不知 悉自己如何成為「盈碩公司」之股東,於97年在臺北開庭 時,才知悉自己成為「盈碩公司」之股東,本案股東臨時 會與董事會上「許登鴻」之簽名並非伊所簽立等語。(五)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盈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與董事會簽到簿、盈碩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名簿、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盈碩公司之 公司登記資料、國凱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98年2月17日經中三字第09834717580號函。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四、訊據被告丙○○甲○○乙○○丁○○4人均堅決否認 有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丙○○辯稱:起訴書說我於股東會時 不在場是錯的,事實上是我們有開會,甲○○乙○○、丁 ○○沒有來參加股東會,因為他們3人不是股東,國凱公司 是法人,我是被指派為法人的代表,是股東會開完後才有董 事會的存在,所以檢察官起訴不對,可能是有誤解或認知的 錯誤。另外,盈碩公司最原始的董事長是林榮濱林榮濱的 狀況及經營情形,我們都不清楚,是林榮濱的父親過世以後 ,我辦了林榮濱的遺產稅以後,林榮濱才請我去擔任記錄, 那天我真的是在場。我跟國凱公司沒有關係,是國凱公司指 派我擔任法人的代表,去參加盈碩公司的董事會,並擔任股 東會的記錄,所以我在會議記錄上有簽名,92年11月8日上 午10時還有下午3時的開會我都有在場,甲○○乙○○丁○○都沒有參加股東會,但有參加下午的董事會,我事先 不知道盈碩公司內部有董事長人選紛爭等語。被告甲○○辯 稱:我沒有參加股東會,是國凱公司指派我擔任法人代表參 加董事會,我跟國凱公司沒有關係,和林榮濱是朋友,林榮 濱是國凱公司的董事長,所以林榮濱指派我擔任國凱公司的 法人代表,我事先不知道盈碩公司內部有董事長人選紛爭, 董事會當天我是全程在場等語。被告乙○○辯稱:我有參加 董事會部分,那天確實有開會,我有全程參加,當天我是以 國凱公司的法人代表身分去參加盈碩公司的董事會,國凱公 司的董事長是我先生,我先生指派我去參加的,我是國凱公 司的股東,當天我沒有參加盈碩公司的股東臨時會等語。被 告丁○○辯稱:要開董事會的前一天,林榮濱打電話約我出 來,說董監事的任期到了,但是人不夠,我說我不是股東怎 麼參加,他說國凱公司是盈碩公司的股東,所以指派我擔任 國凱公司法人代表參加,當天下午的董事會,我有去簽到後 來再離開,之後再回到開會地點,在會議記錄上補簽名,我 們認識也不是很久,所以盈碩公司內部的事情我都不知道, 林榮濱有跟我說這一切都是合法的等語。按本案應審究者有 二,首先,被告4人就林榮濱並非「盈碩公司」代表人,無 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一節是否知情;其次,被告4人 與林榮濱有無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經查:(一)公訴人雖引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判決書及 該判決書所引用之證據,敘明林榮濱原係盈碩公司之董事 長,於91年5月間,經「股東臨時會」改選林茂盛為董事 長而解職,因林榮濱未出席上開股東臨時會,遂不承認該 次改選之結果,並與林茂盛間發生經營權之糾紛,並衍生 諸多民、刑事訴訟。林榮濱為重掌「盈碩公司」之董事會



以取得公司經營權,明知自91年5月9日起,盈碩公司即由 林茂盛擔任董事長,洪肇隆林麗鈴分任董事,謝在霖任 監察人,期間自91年5月9日起至94年5月8日止,並於91年 5月14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登記,並未變更等事實 。惟被告4人均未涉及該案,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4人 明知上情,難認被告4人對於「盈碩公司」經營權之爭議 確屬知情。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雖記載「林榮濱與有共同偽造文書犯意 聯絡之丙○○乙○○甲○○丁○○與「周茂霖」等 人,均明知林榮濱並非「盈碩公司」代表人,無權召集股 東臨時會與董事會」等語。惟被告4人均未涉及或參與「 盈碩公司」之爭擾,已如前述,雖被告乙○○林榮濱之 配偶,其餘被告為林榮濱之友人,何以即得認定「明知林 榮濱並非盈碩公司代表人,無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 」,公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即乏依據。況依原審向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盈碩公司」及「國凱公司」之全部 登記案卷,其中「盈碩公司」卷一,經濟部於92年4月17 日以經授中字第09231951390號函,通知「盈碩公司」之 函文稱:「貴公司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收文日】申請 遷址、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 ,有該函文影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48頁至第150頁) ,亦即自斯時起,在經濟部之登記資料裡,「盈碩公司」 之負責人乃林榮濱,雖林茂盛知悉後亦去函經濟部表示上 開變更登記資料係偽造,然經濟部另於92年8月12日以經 授中字第09232471870號函通知林茂盛稱:「查公司登記 依公司法之立法精神採準則主義,並採書面形式審查為原 則,旨揭公司該次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所蓋公司印章及原董 事長印章,經肉眼判斷與原登記所留存之該兩印章,並無 不符,準此,本部核准該公司變更登記,並無違誤。至於 台端認為該次變更登記所蓋公司及原董事長印章有偽造嫌 疑,請訴請管轄法院檢察署偵辦」等語,亦有該函影本在 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51頁、第152頁),且綜觀該卷一資 料,直至92年底止,在經濟部登記之資料中,「盈碩公司 」之負責人均為案外人林榮濱,而被告丙○○於偵查中亦 稱:當時公司登記資料林榮濱是負責人,我們不知道他沒 有代表權的問題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他字第677號卷第117頁),核與上述公司登記資料相符, 故被告4人應當時「盈碩公司」董事長林榮濱之請託,參 與「盈碩公司」92年11月8日之股東臨時會或董事會,顯 無「明知林榮濱並非盈碩公司代表人,無權召集股東臨時



會與董事會」之情事。
(三)另起訴書雖引證人許登鴻之證詞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 度自緝字第35號判決書(即許登鴻被訴偽造文書,獲判無 罪之判決),用以證明許登鴻並未投資「盈碩公司」,不 知悉自己如何成為「盈碩公司」之股東,於97年在臺北開 庭時,才知悉自己成為「盈碩公司」之股東,會議紀議之 簽名並非伊所簽等事實。惟該部分證據僅足證明案外人許 登鴻遭人冒名之事實,與本案被告4人是否與林榮濱有偽 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無關係甚明。(四)至於起訴書援引被告丙○○之供述:92年11月8日當時因 要改選董監事、修改章程,是林榮濱召集的,在臺北市○ ○路那邊,盈碩公司當時股東有林榮濱林榮枝、許登鴻 與國凱公司,開會當時乙○○丙○○甲○○丁○○ 並未參加股東會,而是授權給林榮濱參加等語,又供稱: 開股東會當時,丙○○是紀錄等語,因認被告丙○○供述 前後矛盾,未參加股東臨時會如何紀錄股東會開會情形? 顯見根本未召開股東臨時會,上開股東臨時會之會議記錄 顯屬虛構等語。然被告丙○○於偵查中係供稱:當天上午 開股東會,下午開董事會,盈碩公司當時的股東有4人, 分別是林榮濱林榮枝、許登鴻及國凱公司,開股東會時 國凱公司4個代表都沒有參加而是授權給林榮濱,許登鴻 是授權給1位姓周的先生,林榮枝有參加,股東會時我當 紀錄,董事會時7人都參加,也是我作紀錄,在寧夏路的 總管理處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 677號卷第117頁),依被告丙○○之上開供述及其於原審 、本院中之陳述,其當天確有參加會議,且係盈碩公司上 揭會議之紀錄,則檢察官以其於偵查中因語意不清致所述 不一之供述,即認會議記錄顯屬虛構,實嫌速斷。(五)而其餘被告甲○○乙○○丁○○於偵查中雖均供承為 盈碩公司之人頭董事,以及被告甲○○丁○○與國凱公 司無關,是林榮濱委請他們當國凱公司之法人代表而參加 盈碩公司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等語。惟林榮濱係國凱公司 董事長;乙○○係國凱公司股東,而國凱公司又係盈碩公 司股東,此有上開經濟部函送之國凱公司及盈碩公司登記 卷宗可參,故被告乙○○以國凱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參與盈 碩公司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並無不法,至於被告甲○○丁○○雖非國凱公司股東,然既經國凱公司董事長林榮 濱指派以國凱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參加盈碩公司股東臨時會 及董事會,縱有未合,亦屬上開會議是否合法有效之問題 ,實難據此即認被告等人有與林榮濱共同偽造文書之犯行




(六)又檢察官上訴以被告丙○○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10909號案件中詳細敘述盈碩公司歷年之經營 權紛爭,並明確指出林榮濱與林茂盛各自拉攏何人、於何 時、擔任董事、監察人、召開董事會、臨時股東會、商標 權利誰屬等各種爭奪盈碩公司經營權、公司權利之事件; 被告丁○○則於同案中陳稱其曾為鑫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人,盈碩公司曾將商標授權給鑫懋公司使用,輔以被告慶 肇雄於原審中自承91年初認識案外人林榮濱,1年後林榮 濱邀同伊擔任國凱公司法人代表,並指派為盈碩公司董事 ,而此些糾紛均係源自盈碩公司各董事結合各自勢力爭奪 經營權,若非案外人林榮濱信賴之人,怎可能參與爭奪, 以鞏固林榮濱在盈碩公司之權力、地位?又臺北地檢署94 年度偵字第23673號案件中,被告丙○○辯稱伊於92年11 月間擔任盈碩公司總經理,被告甲○○辯稱伊以前是盈碩 公司董事,因盈碩公司內部糾紛,伊不想理會等語,而由 上情可知,擔任盈碩公司之董事、總經理高層人士,竟對 公司內部發生經營權爭奪乙情,毫無所悉,亦未選擇何陣 營加入爭奪,以鞏固自身職位、頭銜,殊值懷疑?而被告 乙○○則係案外人林榮濱之妻,於原審中亦自承盈碩公司 內部糾紛「應該知道」,故可見被告乙○○應確實參與其 夫林榮濱爭奪盈碩公司經營權之各種違法召開股東會、董 事會之作為等語。惟查: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09號案(被告 丙○○丁○○均為被告之一)及同署94年度偵字第2367 3號案(被告丙○○甲○○均為被告之一),均係於本 案檢察官起訴被告4人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之時間 (即92年12月17日)之後,被告丙○○甲○○丁○○ 於該兩案中之供述,已是96年間及94年間以後甚明,渠等 縱於斯時知道盈碩公司內部經營權紛爭,亦不得遽以認定 渠等於92年12月17日當時亦已知悉盈碩公司歷年之經營權 紛爭及有加入林榮濱陣營爭奪盈碩公司經營權。又被告丙 ○○、甲○○丁○○於該兩案件,嗣後均經檢察官以罪 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兩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被 告丙○○甲○○丁○○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5頁至第10頁、第23頁至第28頁)。從上開兩案不 起訴處分書中,亦均未記載或認定被告丙○○甲○○丁○○乙○○有參與林榮濱爭奪盈碩公司經營權糾紛或 於92年11月8日明知林榮濱並非盈碩公司代表人,無權召 集股東臨時會與董事會之情事,自不得以被告丙○○、丁



○○於上開兩案中之供述等情,而為不利於被告4人之認 定。
2、又檢察官雖以被告乙○○林榮濱之妻,其於原審中亦自 承盈碩公司內部糾紛「應該知道」,可見被告乙○○應確 實參與其夫林榮濱爭奪盈碩公司經營權之各種違法召開股 東會、董事會之作為等語。惟被告乙○○林榮濱之妻及 知道盈碩公司內部糾紛,並非即得認定其當然參與林榮濱 為爭奪盈碩公司經營權所為之各種情事。況觀被告乙○○ 於原審係供稱:(審判長問:你對於林榮濱擔任盈碩公司 的董事長後來衍生的經營權紛爭是否知情?)應該知道等 語(見原審卷第141頁),亦即被告乙○○於原審僅係供 稱知道林榮濱擔任盈碩公司的董事長後來衍生的經營權紛 爭,並非承認自始即知悉及參與爭奪經營權紛爭甚明,亦 無法以被告乙○○於原審之上開供述及其係林榮濱之妻, 即遽為其不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 ,尚不足為被告4人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 告4人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 足認被告4人確有檢察官起訴之犯行,即難遽為不利被告4 人之認定。原審因此諭知被告無罪,應屬正確。檢察官上 開上訴意旨,均非可採,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昭 容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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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文 書 名 稱 │ 偽造印文數量 │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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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 │章程 │二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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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 │股東名簿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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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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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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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
│ │董事會議事錄 │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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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