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98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3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99年1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