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之26弄5號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陳姿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6年度訴字第687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138號、95年度
偵字第142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洪永隆(經原審判決有罪,未上訴,已確定)自民國八十 五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 ○○路二六巷十號一樓之材茂有限公司(下稱材茂公司)之 名義及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納稅義務人材茂公 司依據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材茂公 司於九十一年間,並無實際與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東政公 司及科豪公司有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 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材茂公司之稅捐,基於為材茂公司逃漏 稅捐之犯意,與基於連續犯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向 無實際交易往來之東政公司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一所示東 政公司所開立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材茂公司進項稅額 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資料,並持向稅捐機關提出上開申報資 料而為材茂公司逃漏新台幣(下同)六萬五千一百七十元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 徵之正確性;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連續填載如附表一編 號二之一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編號二之 一所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科豪公司,而幫助科豪公司不法逃 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二、甲○○明知在完全未參與材茂公司營運之情形下,擔任材茂 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俗稱人頭),可預見該借用人頭之人, 有極高利用該公司名義從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 捐等不法行為之可能,且對此等犯罪行為之發生亦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案外人即材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振輝連續
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擔任上開材茂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嗣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材茂公司實際負責人之陳振輝 (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明知材茂公司於九十二年間,並無 實際與附表一編號二之二所示中乙公司等公司有如附表一編 號二之二所示金額之交易往來,竟基於連續犯明知為不實事 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如附 表一編號二之二所示之發票日期,連續填載如附表一編號二 之二所示金額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編號二之二所 示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中乙公司等公司,而幫助中乙公司等公 司不法逃漏營業稅等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及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甲○○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檢察官、被告甲○○、丁○○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本判 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方法(包括證人即同案被告郭政尉 、陳金獅、陳文財、廖宸展、廖翔鉑、謝添全、簡金榮、饒 雲和等人、證人王世國、邱秀敏、陳冠宏、陳啟揚等人於警 詢及偵查中所言)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 表示無意見,且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固坦承:伊確 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止掛名登記
為材茂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依稅捐單位之材茂公司報稅資 料以觀,材茂公司在伊擔任名義上負責人期間,確有開立或 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二之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不諱;然 仍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之犯行,辯稱:伊原係有 意擴大材茂公司之經營,且遭誤導,而擔任材茂公司負責人 ,然事後發現材茂公司不健全,即委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負 責人變更登記,伊擔任負責人期間均未實際參與材茂公司之 經營,亦未經手材茂公司之發票,不知發票開立、取得及報 稅情形,伊擔任名義負責人期間之上開不實發票均與伊無涉 ,伊因於友人宴席上認識陳振輝,認識一星期陳振輝即表示 可一同經營五金生意,伊始簽立股東同意書而擔任股東,並 一同辦理變更登記,然因同日陳振輝表示尚須辦理工廠登記 、申請及使用支票,伊遂向陳振輝表示欲撤銷原所為變更登 記,然陳振輝遲未辦理,迨至陳振輝通知伊至主管機關領取 公司變更資料時,伊始知已遭登記為材茂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故伊實際並未在材茂公司參與任何業務,亦未到過材茂公 司,不瞭解材茂公司之財務狀況,亦未獲得任何報酬云云。 經查:
㈠材茂公司係於八十五年間設立,均由同案被告洪永隆擔任實 際及名義上負責人,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股東洪永隆原出資三 百萬元,將其中二百五十萬元轉讓由被告甲○○承受,書立 股東同意,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甲○○並親自簽名,九十 二年八月八日辦理股東出資轉讓等公司變更登記,登記董事 即名義負責人仍為同案被告洪永隆,被告甲○○則為股東, 而經濟部准予登記之函稿則由被告甲○○領件簽名;至九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另以經同案被告洪永隆、甲○○等人簽章之 股東同意書辦理變更登記,變更董事即名義上負責人為被告 甲○○,同案被告洪永隆則為股東,而經濟部准予登記之函 稿則由被告甲○○領件簽名,同案被告洪永隆為上開負責人 名義轉讓前均有實際經營材茂公司;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股東陳仁國之出資額全部轉讓由舒忠義承受,書立股東同意 書,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甲○○並親自簽名;九十二年九 月二日另以經同案被告洪永隆、甲○○等人簽章之股東同意 書辦理變更登記,變更董事即名義上負責人為舒靜江,而被 告甲○○、同案被告洪永隆則均為股東;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檢附上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經同案被告洪永隆、甲○○ 等人簽章之股東同意書,另辦理股東陳仁國出資轉讓,名義 上負責人仍為舒靜江,而被告甲○○、同案被告洪永隆仍均 為股東等情,既有材茂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等申請資料( 含負責人等變更登記資料,詳見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
八號卷附件一第二頁至三一頁,及影印自本院依職權向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調取材茂有限公司登記案卷二宗),且為同案 被告洪永隆所是認,則同案被告洪永隆乃自材茂公司設立登 記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擔任材茂公司之名義及實際 負責人,而被告甲○○則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 年九月二日止擔任材茂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然無實際參與 材茂公司之業務,渠等各僅於該等期間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 項及商業登記法規定,而為材茂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 責人,已堪認定。
㈡至被告甲○○固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⒈證人即為材茂公司處理會計事務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王松 茂於原審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審理中既具結證稱:「材茂公 司在八十五年六月設立登記,是我代辦。洪永隆轉讓公司 沒多久,帳還是我做的。(問: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洪永隆 將股份轉讓是否你代辦?)是。(問:材茂公司另於九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九月二日、九月九日變更負責人,是否 你代辦?)是。因為都有股東轉讓同意書、修正後章程、 對照表、變更登記表及其他辦理手續資料。(問:材茂公 司領用發票手續?)是事務所代材茂公司購買,交給材茂 公司。國稅局發給購票證,購票證後面有發票專用章及負 責人印鑑章,發票每二個月一期,每二個月我們就會主動 定期去購買,不用材茂公司通知,是與其他公司部分統一 購買。(問: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材茂公司有變更負責人 ,變更後何人委託你代購發票?)每次變更負責人都會換 新的購票證,我們拿到購票證後就會主動去購買,然後拿 給客戶用。(問:材茂公司變更負責人換發新購票證後, 你領回發票後交給何人?)放在事務所,發票領回交給何 人我不清楚。是一位陳先生陪甲○○過來委託我們辦理變 更登記負責人,在我們事務所要我們繕寫股東同意書、公 司章程、對照表、變更登記表,這些資料是隔幾天,通知 他們到我們事務所蓋章,蓋章當天何先生跟陳先生都在, 蓋章、簽名當天洪先生有到,以後不需他簽名他就沒有來 。材茂公司帳冊原來就在我們事務所,發票證後面的二顆 章也在我們事務所,發票專用章材茂公司也有保留一顆, 簽發發票時使用,變更登記後的發票章交給材茂公司何人 沒有印象,是材茂公司派人來拿的。甲○○有要求我們代 為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他人,但因變更登記需轉讓人與 受讓人簽名蓋章,因無受讓人,故無法辦法進行,至於他 要求代辦的時間我記不起來了,但是應該在九十二年九月 二日之前。股東可能實際上有很多人,但實際上只有幾人
出名登記。八月十一日、九月二日之股東同意書,應該都 在我們事務所簽的,甲○○都有簽名,我們並沒有以空白 的同意書讓甲○○簽名,是繕打好所有的內容之後,除非 有股東未到,會讓他們帶回去簽,否則都在我們事務所簽 ,八月十一日當天甲○○先生是否親自到庭沒有辦法確定 ,因為他們來了好幾次,時間和次數沒有辦法記得。」等 語詳實(詳見原審案卷卷一第二六一至二六二頁)。 ⒉且與同案被告洪永隆於原審審理中陳稱:「公司要轉讓給 甲○○之前有見過幾次面,是陳振輝介紹,說甲○○剛從 大陸回來,要將大陸的產品進口,希望透過我們公司,我 說不要,因為產品我也不瞭解,如果要的話,我可以把公 司轉讓給甲○○。所以我有實際將公司轉讓給甲○○,我 不知道甲○○所說的好多股東是誰,賴大權、陳振輝因為 有去事務所辦理轉讓,所以我知道。去辦支票轉讓,當天 只有我、陳振輝、甲○○三人去,當天帶營利事業證、公 司大小章去辦變更,發票我拿給陳振輝、甲○○,但何人 拿走我不知道,後來公司事我也不知道,公司大小章是陳 振輝或甲○○帶去。」等情互核相符(詳見原審案卷卷一 第二六七頁)。
⒊佐以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亦曾自承:「九十二年間 我在朋友的宴席上遇到一位陳姓友人(綽號阿輝),他告 訴我他經營五金生意,要我與他一起經營五金的生意,翌 日阿輝約我到五廊街與自治街口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相關 手續,當時阿輝跟我講是要辦理擔任材茂公司的股東,所 以我才同意配合他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我記得在會計師事 務所有填寫股東同意書等資料。但離開會計師事務所後阿 輝跟我講還要辦理工廠登記、申請發票及使用支票,我考 慮再三後於次日告知阿輝跟會計師,我要撤銷前日辦理的 相關登記,但一直都沒有辦理。…我實際並沒有在材茂公 司擔任任何的業務工作。我同意擔任材茂公司的股東前, 沒有去過該公司瞭解營運情形。(問:你前述同意辦理登 記為材茂公司的股東,為何次日即後悔辦理撤銷?)一來 我對五金業務不熟悉,二來我認為材茂公司只是一個虛設 公司,且阿輝還要我辦理工廠登記、申請發票及使用支票 ,我覺得對我的權利損害很大,才決定撤銷。我沒有投資 任何資金,也沒有去過該公司,我完全不清楚該公司的狀 況。我僅記得變更我為該公司負責人時,是在臺中市○○ 街與自治街口附近之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我不清楚),至 於公司帳目委由何人記帳我不清楚。公司發票不是我開立 ,大、小章及發票由何人保管使用我也不知道。洪永隆是
材茂公司原登記負責人我在會計師事務所填寫資料時他也 在場,經阿輝介紹我才知道他是材茂公司原登記負責人。 」(詳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下稱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 號卷五調查筆錄第一0七頁以下)、「是一位會計師找我 擔任材茂公司的負責人,那位會計師我不記得名字。當初 是一位陳姓男子,不知道名字,我與他沒有深交,認識一 星期,在酒席中說要擴大營業,邀我參與五金的業務,就 帶我去會計師那裡,業務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天我覺得 不妥當,就自己去要求撤銷參與,之後才撤銷掉,換成別 人。當時我不知道要擔任負責人,是到會計師那裡才知道 要擔任公司負責人。陳姓男子沒有給我任何報酬,邀我一 起做生意創業,因為我六十餘歲,還沒有很成功的事業, 就答應了。我當時沒有出資,因為我做外務,公司業務我 沒有參與,公司在哪裡我也不知道。」(詳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偵訊筆錄第 六六頁)等語詳實。且其於原審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審理中 亦具結證稱:「(提示九十二年八月七日材茂公司股東同 意書,問:其上甲○○簽名是否你所為?)是。但我同時 簽了好多張。(提示核退偵卷附件一第二、三頁經濟部函 ),問:其上簽收是否你所為?)我不知何時簽的,簽名 是我簽的。(改稱我不知道,這是陷阱)。(提示核退偵 卷附件一第十五頁股東同意書),問:其上簽收是否你所 為?)公司轉讓登記我都不懂。(提示核退偵卷附件一第 十二頁經濟部函),問:其上簽收是否你所為?)(未看 書證即稱)我不知道,會計業務的轉讓我都不知道。我開 過很多公司擔任股東,好像也有做過負責人。」等情在卷 (詳見原審案卷卷一第二六七頁)。另其於本院經提示調 查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調取之材茂公司登記 案卷二宗,亦自承卷內之股東同意書等簽名均係伊所簽等 語,僅是辯稱該等文件原是空白紙,文字是後來才打上去 的云云(本院卷第一二四頁背面),然揆諸上開股東同意 書,前有文字,後有全體股東於文末依序簽名蓋章,並非 僅被告甲○○一人獨自簽名蓋章,如何恰巧預留適當的空 間予被告甲○○一人獨自簽名,是自不可能發生被告甲○ ○在空白文件簽名之情事。且上開登記案卷內由被告甲○ ○簽名者,尚有經濟部准許函文之簽收領件,明顯係被告 甲○○親自前往簽領,自更不可能發生在空白文書上簽名 之情事。又被告甲○○復自承伊前已有參與及經營多家公 司或擔任負責人之經驗等語,已堪見被告甲○○確有簽章
收取經濟部寄發准予伊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變更登記 為材茂公司負責人之書函,尚無不解該等文件內容之情, 且確有同意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擔任材茂公司之名義 負責人,僅係無實際參與材茂公司經營,而由案外人陳振 輝自該時起實際主導材茂公司之事務,被告甲○○則配合 為公司登記之行政流程等情,甚為明確。此亦經被告甲○ ○於本院所舉之證人乙○○於本院結證稱:被告甲○○是 擔任材茂公司的人頭等語(本院卷第一○九頁)無訛。基 上,應以證人王松茂及同案被告洪永隆所述,方為真實, 而被告甲○○辯稱伊不知何時遭變更為材茂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證人王松茂係以空白文書讓伊簽名云云,顯屬無據 。
⒋又被告甲○○雖辯稱:伊於辦理變更登記後之第二天即覺 不妥,即要求撤銷參與云云,惟揆諸上開材茂公司之登記 案卷資料顯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股東陳仁國之出資 額全部轉讓由舒忠義承受,書立股東同意書,由全體股東 簽名蓋章,被告甲○○並親自簽名以觀,顯見被告甲○○ 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尚且為材茂公司之變更登記事 項施以助力,而本件被告甲○○涉案部分之附表一編號二 之二所示各銷項發票開立之時間,除少數為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外,餘均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至二 十五日間,均在被告甲○○施以助力之期間內,是被告甲 ○○上開所辯稱於變更登記為負責人後,即要求撤銷云云 ,自不足採信。
㈢再查,依證人王松茂於原審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審理中具結證 稱:「(問: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變更登記人為甲○○後, 洪永隆有無再與你們事務所接洽有關材茂公司之事務?)沒 有。我想材茂公司應該不是洪永隆在主導,因為公司原來是 做外銷業務,變更甲○○為負責人後,主要項目已不是外銷 ,但材茂公司實際由何人主導我不清楚,洪永隆不擔任負責 人後,是一位陳先生與我們接洽,就是與洪永隆接洽轉讓的 陳先生,他告訴我是代書。」等情(詳見原審案卷卷一第二 六三頁),參諸同案被告洪永隆於原審審理中陳稱:「公司 要轉讓給甲○○之前有見過幾次面,是陳振輝介紹。我有實 際將公司轉讓給甲○○,賴大權、陳振輝因為有去事務所辦 理轉讓,所以我知道。去辦支票轉讓,當天只有我、陳振輝 、甲○○三人去,當天帶營利事業證、公司大小章去辦變更 ,發票我拿給陳振輝、甲○○,但何人拿走我不知道,後來 公司事我也不知道,公司大小章是陳振輝或甲○○帶去。」 等情、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原審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審理
中具結證稱:「(問:你為何會擔任材茂公司負責人及股東 ?)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材茂公司的陳振輝說要找股東,並透 過理事長賴大權介紹,我一毛錢也沒有出資,說我擔任股東 可以作業務員賺佣金,還可以股東分紅,所以八月八日登記 我為股東,我有同意,…是在王松茂的事務所簽名,陳振輝 及賴大權都在現場,八月八日送件前,我只看過洪永隆在場 一次,洪永隆沒有告訴我什麼,我之前不認識。(問:是否 都是陳振輝與你接洽?)對。洪永隆沒有說要給我什麼好處 ,因我之前不認識他。陳振輝也沒有要給我好處。(問:你 發現成為負責人後,為何請求變更?)因為材茂公司印鑑章 、空白發票及股東轉讓書、公司空白支票都沒有交給我,我 不知道會計師為何沒有交給我。(問:材茂公司如何與你發 生糾紛,你轉而片面要求會計師王松茂變更負責人?)我沒 有跟材茂公司發生糾紛,因為陳振輝與我及我秘書還有賴大 權去合庫銀行臺中分行變更公司印鑑章為我名義,但是沒有 空白支票交給我,我覺得有問題,後來我才知道他們有盜刻 我的印章盜開空白支票。」等情,益徵同案被告洪永隆自材 茂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均擔任材茂 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被告甲○○於該時則尚未參與材 茂公司。是同案被告洪永隆就附表一編號二之一部分之犯行 自應負責,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二之一部分,即無成立 犯罪之餘地。又被告甲○○係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 十二年九月二日止,始擔任材茂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然並 無實際參與材茂公司之業務,至同案被告洪永隆則自九十二 年八月十一日起已未參與材茂公司之實際經營,而由案外人 陳振輝主導材茂公司之實際營運,則同案被告洪永隆就附表 一編號二之二部分之犯行自無成立犯罪之餘地,另被告甲○ ○就附表一編號二之二部分,則應有幫助陳振輝犯罪等犯行 之成立,容無疑義。蓋因倘若被告甲○○並無同意陳振輝擔 任材茂公司人頭負責人之意,豈有在實際無任何出資之情形 下,卻要求陳振輝等人須交付材茂公司大、小章及所領取空 白支票或發票等情之理;一如上述,被告甲○○於本院所舉 之證人乙○○於本院已結證稱:被告甲○○是擔任材茂公司 的人頭等語(本院卷第一○九頁)甚明。
㈣又查,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一及編號二之一所示統一發票均係 同案被告洪永隆任職材茂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或收取之統 一發票,另如附表一編號一之二及編號二之二所示統一發票 則為被告甲○○擔任材茂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或收取而報稅(七、八月發票均於八月間報稅)之統一發票 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下稱大屯
稽徵所〉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函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及材茂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附於原審案卷卷五第三 九至七一頁、第一袋證物影本)、穗成工業社取得及開立發 票等資料影本一份(臺灣省臺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下稱 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八三頁至第八八頁;中機組調振法 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八二頁至第八七頁) 、東政機械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黎明 稽徵所移送書卷第八九頁至第九二頁;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 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八八頁至第九一頁)、材茂 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黎明稽徵所移送 書卷第九三頁至第九六頁;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 二0一三0號卷一第九二頁至第九五頁)、臻瑞有限公司取 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一0 一頁至第一0六頁;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 三0號卷一第一百頁至第一0五頁)、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 一0七頁至第一一三頁;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 0一三0號卷一第一0六頁至第一一二頁)、金穗成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黎明稽徵所移 送書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二二頁;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 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九頁)、科豪 工業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黎明稽徵所 移送書卷第一二三頁至第一四三頁;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 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一二0頁至第一二六頁)、中 乙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等資料影本一份(黎明稽徵 所移送書卷第一四四頁至第一五0頁)、本案相關虛設行號 集團公司設立、增資股款資金明細表一份、本案相關虛設行 號集團不實進銷項發票金額統計表一份、設立登記、變更負 責人一覽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 卷三第一頁至第四頁)、玉山銀行高雄分行函(九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玉高雄字第0五一0三一0八號,檢送王勝輝 〈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八 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止之交易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 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頁; 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六一 頁至第二六二頁)、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函(九十四年十 月十八日,中北屯字第九四0三五00三一0號,檢送金穗 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四 月十五日止之交易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 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二0頁至第一二一頁)、臺中商業
銀行霧峰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中霧峰字第0九四 0四五00五八二號,檢送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七十六 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止之交易明細表)(中 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0頁 至第一三二頁)、第三商業銀行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三信銀管字第二二七四號,檢送育津國際有限公司自九十二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細表)( 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三 頁至第一三五頁)、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函(九十四年十月二 十七日,大里營字第0九四000四九二五一號,檢送中乙 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日止之交易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 一三0號卷三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七頁)、合作金庫銀行建 成分行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合金建成字第0九四00 0五四一五號,檢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及育津國際有限公司 自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止之交易明 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三 第一四0頁至第一四二頁)、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 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 0一三0號卷四第二頁至第十二頁)、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 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二二頁)、宜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九 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 0一三0號卷四第二三頁)、穗成工業社九十一至九十三年 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 0號卷四第四八頁至第五八頁)、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 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五九頁至第七三頁)、育津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 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七四頁至第八 五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 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八 九頁至第九四頁)、材茂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二年度進銷 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 四第九五頁至第九八頁)、臻瑞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 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 0號卷四第一0七頁至第一一一頁)、科豪工業有限公司九 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 000二0一三0號卷四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七頁)、宜盛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中機組調振法
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八頁)、宜盛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 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九頁至第三十頁)、進 、銷項金額統計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 三0號卷五第三一頁、第三六頁、第一一一頁、第一二一頁 、第一二七頁、第一三八頁、第一六三頁、一九八頁、第二 五七頁)、穗成企業社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 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九六頁 至第一0六頁)、臻瑞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 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 第一二八頁至第一三二頁)、科豪工業有限公司九十一至九 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 0一三0號卷五第一三九頁至第一四四頁)、中乙股份有限 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進銷項明細表(中機組調振法字第 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六七頁至第一七七頁) 、南投縣政府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府建工字第0九 四000五七一二0號)(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 二0一三0號卷五第一八三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股東名 簿(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 七六頁)、中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大里分行00000 0000000號帳戶及資金流向資料一份(中機組調振法 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五第二八一頁)、宜盛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 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三二頁至第四二頁)、臻 瑞有限公司(原名為源陞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 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一第 六十頁至第七三頁)、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 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 件一第八七頁至第一四四頁)、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變更登記及申請等資料(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 附件一第一四五頁至第二一六頁)90、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 附件二第八頁至第十四頁)、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 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十 五頁至第二一頁)、中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 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二二頁至第二八 頁)、科豪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 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二九頁至第三五頁)、宜盛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 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五二頁至第五八頁)、穗成工業社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 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 六九頁至第七五頁)、臻瑞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 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二 四頁)、東政機械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各一份(九十四年度 核退偵字第一三八號卷附件二第一二五頁至第一二八頁)、 合作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虛設行號明細表、虛設行號流 程圖(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七頁至八頁)、合作開發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項來源明細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查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公司 變更登記表(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九頁;中機組調振法字 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十六頁至三十頁)、臺 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審查核准通知書二份(合作開發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黎明稽徵所移送書卷第二六頁至第三十頁;中機組調振法 字第0九五0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三一頁至第四三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份(關於合作開發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二月至十二月之申報資料)(黎明稽徵所 移送書卷第四五頁至第五十頁;中機組調振法字第0九五0 00二0一三0號卷一第四八頁至第五三頁)、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區國稅中 市三字第0九六00一五六三九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 九六00一七五0七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 分局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中區國稅中市一字第0九六00一 八七五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一日中區國稅大智一字第0九六00一0二三七號 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九十 六年十月八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九六00六一一九六號 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九十 六年十月九日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0九六00二0五八二號 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 六年十月九日中區國稅大屯一字第0九六00三四九九六號
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十 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九六00四一四二二 號函及所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 六年十月十五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九六00三九二五九 號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九 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九六00四七0二 0號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區國稅大智一字第0九七0000 四九九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七年 一月二十四日中區國稅大屯一字第0九七00二二七號函及 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區國稅大屯一字第0九七00四九一九六 號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 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區國稅大屯一字第0九七0000八 五五號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 所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九七00一0 三四九號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 分局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區國稅中市一字第0九七00 一0四七八號函及其函附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 中市分局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中區國稅中市一字第0九七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