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職役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軍上字,99年度,1號
TPHM,99,軍上,1,201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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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軍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8年
度上訴字第62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 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8年偵緝字第22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 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起上訴。是不服高等軍事法院有期徒刑判決而向本院提 出上訴者,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 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 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本院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 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查本件原判決以被告甲○○原係空軍防空砲兵第九五一旅第 六一一營本部連一兵通訊,於98年7月11日8時許自臺灣駐地 休假離營,應於同年月12日21時返營銷假,屆時竟以逾假畏 罰為由,無故離去職役逾6 日,離役期間匿居於台北縣新莊 市一帶,賴己積蓄為生,迨98年8月2日始心生悔悟,委請父 親陳榮芳聯繫板橋憲兵隊投案事宜,經該隊人員於當日上午 10時30分許,至被告住所將其逮捕緝獲等情,此據被告甲○ ○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告之輔導長孫晉元中尉證述在卷 ,且有空軍防空砲兵第六一一營98年7月13日陸壹壹字第098 0000779 號函所附空軍防空砲兵第六一一營官兵違紀離營通 報、空軍防空砲兵611營基本資料簡歷表、兵籍表;98年7月 20日空陸壹壹字第0980000807號函所附甲○○98年7月11日8 時至98年7月12日21時請假報告單、基本資料表;國防部北 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8年7月21日國偵北檢字第098000270 0號甲○○通緝書、板橋憲兵隊98年8月2日憲隊板橋字第098 010000441 號緝獲逃亡官兵解送表所附逮捕通知書等在卷可 參,而認被告有無故離去職役犯行,依法予以論罪科刑,業 據於判決理由詳予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 式上觀察並無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不服,提起本件上 訴,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擔心家中狀況,父親年長,身體狀 況不穩定,母親辛苦獨撐家中經濟,被告內心不忍,於羈押 期間,被告已深感愧疚,被告對於未來人生已有規劃,被告



役期僅餘3 月不到,懇請法官審酌量刑給予自新之機會云云 。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 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 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參照最高法 院75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查上訴人入營服役,本屬其應 盡之法定國民義務,詎其於入營服役後竟逾假未歸,潛逃在 外,嗣經通緝到案,其不盡國民應服兵役之義務,而所犯並 係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判決依上訴人之犯罪情節及所 犯之罪之法定刑,依法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實難認罪刑失 衡,上訴人係就屬法院職權認定之範圍任意為指摘,並未具 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難認屬適法之上訴,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楊照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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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