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抗字,98年度,2802號
TPHM,98,交抗,2802,2010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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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2802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吉祥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10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營業貨運曳引車386-AN號車附掛 營業半拖車87-AB號車,於民國98年7月11日裝載泥漿,行經 環河北路與民權西路路口時,被員警以「裝載砂石未依規定 使用專用車輛(其他未合於本項規定之行為)」,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為由,攔查開立A00XBK98 6號單。惟本件半拖車87-AB是經過國家認一般密封式傾卸式 半拖車,是專門打造用來裝載泥漿,以致不會於運輸途中滲 漏、散落污染道路、路面,所以裝載泥漿是正確的,故異議 人對此案有下列四點聲明:①載運砂石、土方一定要使用砂 石專用車,如使用一般傾卸式密封式、框式半拖車登錄非砂 石專用車載運,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 項規定,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②載運泥 漿可使用砂石專用車或是一般傾卸式密封式(本車類型)、 框式半拖車均可載運,87-AB號車當時載運泥漿是正確的, 如果使用砂石專用車或一般傾卸式框式載運泥漿就會有運輸 途中滲漏、散落污染道路、路面之疑虞。③本案87-AB 半拖 車當時所載運是工地連續壁施工所產生泥漿,其含水量均超 過30%以上,無法使用傾卸式框式半拖車載運,本案車輛是 專門載運此類物品,因密封式半拖車有密封上蓋,蓋子下裝 載物品的缺口小故無法裝載乾式物品,傾卸時,如不是稀式 物品會因倒不出來損害車體嚴重時會因重心不穩而翻覆,密 封式半拖車就是因為造價昂貴且車重較重,此款車型稀少, 載運稀式物品已載運不及,絕不會載運砂石、土方,如要載 運砂石、土方,則異議人尚有砂石專用車輛多輛,不會指派 造價昂貴且重的密封式半拖車。④本車之駕駛人鍾宏明當場 向員警聲明是裝載泥漿,並打開密封上蓋供員警拍照存證, 員警還是執意開立罰單,明顯與事實不符,爰依法聲明異議 云云。
二、原裁定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吉祥貨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 牌號碼87-AB號營業拖車,於98年7月11日10時1分,在臺北



市○○○路,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之違規事實,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當 場舉發,且上開半拖車所登記式樣為密封式、傾卸式,並未 依規定檢驗登記為「土方、砂石專用車」,且經檢視該拖車 車斗發現其裝載為灰色黏土,亦即建築土方之一種等情,有 臺北市政府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 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98年8月27日以北市裁罰字第 裁22-A00XBK986號裁決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98年 8月10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09831573300號函覆明確,復有該 分局之舉發警員鄭凱萍之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一份,及舉發 照片10張附卷可稽。又按交通部91年5月31日交路字第09100 05367號函所授權頒訂之「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 或專用車廂規定」,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 1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及第42條等規定所 授權頒訂,其於第3條明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 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 規定裝設下列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下 略)」。從而用以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除需具備相關裝 置與標示外,尚需經向監理機關申請登檢為「砂石專用車」 ,方得作為裝載砂石、土方之使用。另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 事實之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大隊員警劉凱萍到庭結證 稱:根據交通部函,若要裝載之專用拖車一定要經過監理站 認證,車身要記載長、寬、高,還要漆成黃色,當時伊查獲 時並沒有經過監理站認證之資料等語明確,查本件系爭車輛 並未向監理機關辦理「砂石專用車」之登記,此有申領牌照 影本在卷可稽,且其車身亦未漆成黃色,此有員警採證照片 4張附卷可憑,經核亦與異議人提出之車體照片4張相符。是 以上開車輛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所指 裝載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無訛。惟若異議人欲將之用以載 運砂石、土方,自仍應依交通部91年5月31日交路字第09100 05367號函所頒「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 廂規定」第3條規定辦理,是異議人所有之車號87-AB號營業 半拖車,既未依「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 廂規定」第3條規定辦理,並經監理機關檢驗通過登檢為裝 載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當不得用以載運砂石、土方。異 議人雖辯稱:前開半拖車係特別為裝載泥漿而打造者,四周 有防止滲漏、避免散落污染道路路面之特點,因其有密封上 蓋,蓋子下裝載物品的缺口小,故無法裝載乾式物品,傾卸 時如非稀式物品會因倒不出來而損害車體,嚴重時會重心不 穩而翻覆云云,然此部分乃異議人單方面之陳述,雖有提出



車輛型式TW2DSB之完成車尺寸圖1紙附卷供參,然並未提出 其他說明及積極證據以為證明,亦未經監理機關詳為審查檢 驗並登記為「土方、砂石專用車輛」,是以,不能遽採為有 利異議人之認定。另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事實之臺北市警察 局大同分局交通大隊員警劉凱萍到庭結證稱:當時伊於過磅 時顯示為35噸,若是泥漿不會這麼重,而且伊看裝載之物底 下為灰色黏土,只有上面薄薄一層水。用目測就看得出來下 面就不是泥漿,而是屬於固體的灰色黏土。異議人車輛雖然 沒有超重,即使載運為泥漿,重量也不會超過這麼多,依照 伊的執勤經驗,灰色黏土也比泥漿重很多,當時就是因為過 磅結果與限重差不大,所以伊才請駕駛打開車斗檢視內容物 等語明確,且有地磅檢測單1紙及彩色採證照片3張附卷可佐 ,而觀諸採證照片,裝載物品目測即可看出應係表面液態但 水面下有灰色物沈澱之狀態,沈澱物係類似砂石、泥土之物 體,查證人劉凱萍與異議人素昧平生,並無嫌隙,係依法執 行勤務之公務員,當無設詞誣陷致己身負偽證重罪之必要, 且證人所證本件查獲經過事實,具體明確,佐以證人劉凱萍 到庭結證稱:因為專業認證程序繁雜,業者為了規避這種程 序,實際上載運之物為灰色黏土,但都謊稱為泥漿,業者也 都清楚灰色黏土屬於建築土方一種等語明確,證人上開證述 可徵依其取締砂石車之經驗,常常有此情形;且本案係經由 證人以直接目視方式發現,又以過磅方式確定,以一般執勤 員警之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之觀察程度自遠 較一般人更為專注,其誤判之可能性極低,應有可信之處; 堪認證人應無誤判違規事實之虞,本院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 員警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 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 其證言並無瑕疵而堪採信,堪認當時該車確係裝載土方無誤 。是以異議人所辯,即與事實不符而無足採信。系爭車輛上 述違規情事,洵足認定。至於異議人所辯所裝載之物品係屬 「泥漿」一節屬實,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 項所謂之「土方、砂石」乃包含「裝載捷運污泥或泥漿」, 此業經交通部於93年12月20日以交路字第0930065961號函釋 在案,並經臺北市監理處98年4月8日以北市監裁字第098605 58500號函覆在卷,換言之,裝載「泥漿」亦需依規定使用 「土方、砂石之專用車輛」至明。而本件異議人使用未依規 定檢驗登記為「土石、砂石專用車輛」之專用車輛載運「泥 漿」,自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違 規行為。是以,異議人上開所辯,毫無可採,因而駁回受處 分人之異議。




三、抗告意旨略以:㈠依交通部91年5月31日交路字第091000536 7號函所授權頒訂之「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 用車廂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防止超載情形發生,而本件 87-AB號車並無載運砂石或土方,且也自律無超載,只因有 加蓋車重較重無法登錄為「砂石專用車」。㈡又依員警劉凱 萍到庭結證稱:當時伊於過磅時顯示為35噸,若是泥漿不會 這麼重,而且伊看裝載之物底下為灰色黏土,只有上面薄薄 一層水。…云云。87-AB號車當時所載運是工地連續壁施工 攪拌所產生泥漿B6,其含水量均超過30%以上,當時就是載 運泥漿較輕無超載,當泥漿裝置於車斗內靜態時,泥濘會沈 澱水浮在上面(就像泡咖啡如不攪動就會沈澱),路途長遠 會影響到水份浮出多寡(因水的密度1立方公尺是1噸較輕會 浮在上面),故所載之物品含有水份就不適用砂石專用車載 運,如使用砂石專用車載運會因滲漏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且 員警看裝載之物底下為灰色黏土,只有上面薄薄一層水,認 定屬於建築土方一種並不是泥漿,這只是員警個人認知不同 ,公園花圃植栽用或有利用價值稱土方,無法再利用且臭及 稀稱泥漿,員警也稱有看到水所以用密封式傾卸式半拖車載 運最適合。㈢按交通部93年12月20日交路字第0930065961號 函釋,只是經公路總局彙整各公路監理單位意見,大多認為 裝載捷運污泥或泥漿應屬上開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之適用範 圍,明顯當初對於裝載捷運污泥或泥漿一事,是否一定要使 用專用車輛有爭議,而只是聽取大多的意見並無立法通過, 以此函釋為依據顯有瑕疵不分之處,又按交通部93年10月21 日交路字第0930010839號函釋,內容只是有關三十公分以下 之鵝卵石所稱「石」,故需依規定使用「砂石、土方專用車 輛」載運,此函也無提到或規定污染或泥漿一定要使用專用 車輛載運。(砂石專用車前身為砂石標示車,以拖車使用證 上所登載貨箱尺寸為裝載基準也視同超載取締之標準,也就 是容積法,容積以比重1.5換算重量,砂石及土方是比較能 準確換算,換言之如載運其他物品就因無法合於裝載容積內 、比重較輕或有含水、蓬鬆種種之情況,無法以容積換算出 重量,故無法規範在第29條之1條例內。此條例是防止用容 積較大非專用車輛載運砂石、土方或專用車輛有私自變更車 廂尺寸使容積變大以謀利,所以才訂定第29條之1為配套措 施。)㈣故抗告人考量到用路人安全,使用專門打造較昂貴 的密封式傾卸式半拖車87-AB號車裝載泥漿是合法的,並非 載運砂石、土方云云。
四、經查,立法者之所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 砂石專用車」作為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



有一定規格之高度、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 制裝設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 全防護及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裝 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參照),無非 係行駛於道路之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駕駛行駛於道 路多有死角,不幸發生撞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 、容易散逸,輕者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市容觀瞻,重者則往 往釀成人員傷亡之悲劇,故汽車所有人裝載砂石、土方一旦 違反上開規定,都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課 以重罰。查本件抗告人所有之車輛所載運者,依證人即舉發 警員劉凱萍之證述及卷附舉發照片所示既為泥漿,而確為土 方之一種無誤,自應受前開行政管制等手段之規範,始符立 法本意。至交通部於93年12月20日交路字第0930065961號函 ,係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所為之解釋,且無違法令,自足作為 法院參考之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 之適用範圍,亦包含裝載「泥漿」。而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上 開車輛並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土方、砂石之專用車輛」登記 ,有申領牌照影本在卷可稽,且其車身亦未漆成黃色,亦有 上開車體照片4張附卷足參,並經抗告人自承上開車輛因有 加蓋車重較重無法登錄為「砂石專用車」等語甚明。故抗告 人所有之上開車輛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 項所指裝載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則受處分人以該車載運 泥漿,即屬違規。另交通部於93年12月21日交路字第093001 0839號函釋係針對何謂「砂石標示車」、「砂石專用車」及 載運30公分以下鵝卵石而不含沙土,是否合於上開「砂石」 之規定而為解釋,本件既已認定上開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輛非 「砂石專用車」,且所載運者係「砂石專用車」始能載運之 泥漿土方,是該函尚無從憑為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本件 原裁定以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並無不合,而駁回抗告人即 受處分人異議之聲明,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抗告人猶執 前詞置辯,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 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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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受處分人吉祥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