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三)字,98年度,53號
TPHM,98,上重更(三),53,201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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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 月29日起,延長2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 月28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衡酌被告業因殺人罪,前經 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而其為謀圖鉅額保 險金,設計誘使劉愛弟步入其死亡陷阱,使其慘死異鄉,堪 認其心態兇狠,手段殘酷,目無法紀,顯無從擔保其釋放後 日後遵法接受審判、執行,本院認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 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 月29日起, 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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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