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643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潘陳青松律師
林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
度訴字第162 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21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署押壹枚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叁張、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署押叁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4至6所示署押肆枚、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叁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與林郭腰治係母子,其明知林郭腰治於民國(下同) 95年9 月25日因病在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 療,已無法說話,亦無法為或受意思表示,並未委託其領取 印鑑證明,詎丙○○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5年 9月25日,在宜蘭縣宜蘭市○○路84號居所,在附表一編號1 所示委任書「委任人」欄偽簽「林郭腰治」署押1 枚,並盜 用林郭腰治之印章,在該委任書「委任人」欄、書寫錯誤更 正處各蓋「林郭腰治」印文1枚,共計3枚,嗣林郭腰治於95 年10月21日下午5 時40分許死亡,丙○○乃於95年10月25日 某時,至宜蘭縣宜蘭市○○路146號2樓宜蘭市戶政事務所, 盜用林郭腰治之印章,在附表一編號2 所示印鑑登記證明申 請書「當事人」欄蓋「林郭腰治」印文1 枚,再持該偽造之 委任書、申請書交付該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藉以表示其受 林郭腰治委任申請印鑑證明,向承辦人員申請核給印鑑證明 ,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林郭腰治之印鑑證明6 份予 丙○○,足以生損害於丙○○以外之繼承人及戶政機關對於 印鑑證明管理之正確性。
二、而丙○○明知林郭腰治業已死亡,林郭腰治在宜蘭西後街郵 局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依法由全體繼承 人繼承,詎其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於95年10月25日上午8 時54分許,至宜蘭 縣宜蘭市○○街2之1號宜蘭西後街郵局,在附表一編號3 所 示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提款金額欄填載新臺幣(下同)1200 元,並盜用林郭腰治之印章,在該提款單「請蓋原留印鑑」 欄內蓋「林郭腰治」印文1 枚,偽造林郭腰治提款1200元之 私文書,再持交該郵局承辦人員,主張欲領款之意思而行使 該偽造之私文書,使該郵局之承辦人員誤信丙○○係經林郭 腰治授權提款,而陷於錯誤,將1200元交付丙○○,足以生 損害於丙○○以外之繼承人及宜蘭西後街郵局對於存款業務 管理之正確性。
三、又丙○○與林郭腰治及其弟戊○○、林文慶共有臺北市○○ 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詎丙○○與從事仲介業務之 吳炳鐘(所涉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應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明知林郭腰治生前並未向呂有明借款共計870 萬元,為使林郭腰治之其他繼承人誤認林郭腰治生前積欠他 人債務亟需清償,而順利出售上開土地,竟共同基於偽造有 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4月25日下午6 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116號1樓僑福仲介公司光榮加 盟店,先推由吳炳鐘提供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已繕打借據等 文字內容之借據3張、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3張,最後由 丙○○在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借據「借款人」欄偽簽「林郭 腰治」署押各1 枚,並盜用林郭腰治之印章,在該借據「借 款人」欄蓋「林郭腰治」印文各1 枚;復在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本票「發票人」欄偽簽「林郭腰治」署押各1 枚,並盜 用林郭腰治之印章,在該本票「發票人」欄蓋「林郭腰治」 印文各1 枚,而偽造林郭腰治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 票發票日向呂有明借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面額之款項 ,再加以影印後,將上開借據、本票影本交付不知情之呂有 明及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委託呂有明及該2名 男子向林郭腰治之子乙○○、甲○○、丁○○、戊○○催討 欠款,嗣於96年5 月24日上午9時許,該2名男子至臺北縣三 重市○○○路111 號果菜市場,持上開借據、本票影本交付 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以外之繼承人。嗣甲 ○○、丁○○、戊○○因不堪呂有明屢以電話或至工作場所 向丁○○、戊○○催討上開債務,乃邀約呂有明及該2 名男 子商討該債務問題,其等於過程中查覺有異,始循線查知上 情(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四、案經告訴人乙○○、甲○○、丁○○、戊○○訴由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之3定有明文。經查:甲 ○○、乙○○、丁○○、戊○○於96年10月22日、97年4 月 17日、97年5月5日、97年5 月28日均係以告訴人身分應訊, 皆未依法具結(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 468 號卷㈡第53-59頁、第237-240頁、第252-256頁、第264-267 頁),其證詞自不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伊有分別於上開時、地,在附表一編號1、2 、3 所示文書簽上開「林郭腰治」署押、蓋「林郭腰治」印 文,復先後於上開時、地,分別持上開文書申請林郭腰治之 印鑑證明、提領上開帳戶內存款1200元,且伊亦有在附表一 編號4至6所示借據「借款人」欄、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 「發票人」欄簽「林郭腰治」署押及蓋「林郭腰治」印文, 而林郭腰治係於95年10月21日下午5 時40分死亡之事實(原 審卷第18-20頁、第243-244頁),並有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 院死亡證明書1張、委任書1張、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1 張、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1張、本票3張、借據3 張、臺灣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97年3月24日儲字第0970707132號函附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份在卷足憑(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468號卷㈠第177頁、第 183-189頁、同卷㈡第232-233頁),堪認被告此部分供述, 核與事實相符。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
⒈林郭腰治生前係與被告同住,並委由被告處理一切事務,而 林郭腰治為處理其土地已概括授權被告請領其印鑑證明,此 業經證人林文慶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附表一編號1 所示 委任書係於95年5 月間林郭腰治委託被告領取印鑑證明,被 告因事延誤,始於95年10月25日前往宜蘭市戶政事務所領取 印鑑證明,被告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⒉而林郭腰治所開立宜蘭西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係林郭腰治生前授權被告使用,供被告經營瑞益種子農 藥行之客戶資金往來使用,此有被告所提出之估價單等足憑 ,可證帳戶內存款係被告經營所得,被告係本於領取自己款 項之意思而領款,自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況 被告領取該1200元亦係供林郭腰治喪葬費支出之用,故被告 自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⒊又林郭腰治生前喜好簽賭六合彩,因而積欠甚多債務,此業 經證人杜國卿、李炳輝、林文慶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屬實,而
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借據、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係林郭 腰治生前先後於92年3月31日、93年1月20日、94年12月30日 向呂有明各借款300萬元、320萬元、250 萬元,委由被告在 上開本票及借據上簽其名及蓋用其印章,被告並無偽造有價 證券之行為。
⒋至於被告在偵查中具狀表示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借據、附表 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係證人吳炳鐘與被告共同完成等語,係 因當時被告誤會吳炳鐘與告訴人乙○○等人勾結,此部分被 告之供述並非事實。
⒌另被告並未書寫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 、票面金額,依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 之票據,故被告在本票上僅書寫部分文字之行為,尚難認構 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被告選任辯護人則以:請領印鑑證明部分,被告抗辯是在95 年5 月間就已取得林郭腰治聲請印鑑證明的授權,被告之後 只是接續之前的授權而為行為。領取郵局存款部分,是因為 之前有獲得林郭腰治授權,之後領取存款是接續之前的授權 ,被告並無偽造文書、詐欺等問題,帳戶雖係林郭腰治名義 ,但實際上都是被告在使用,也有包括在授權範圍內。就形 式上觀,似有偽造文書,但領取一千二百元是用到處理林郭 腰治之喪葬事宜,被告並無重大惡行。林郭腰治之前確實有 欠人債務,才有本票、借據,證人等到庭所述雖有出入,原 審因此認為證人所述不實,但證人等所述有出入應係個人認 知、記憶的問題云云置辯。
二、經查:
㈠被告偽造進而行使附表一編號1、2所示私文書部分犯行: ⑴證人乙○○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當時 林郭腰治在宜蘭醫院住院期間之神智如何?)我第一次到宜 蘭醫院看她的時候,她還會跟我說1、2句話。約隔5 天之後 我第二次去看她時,她就神智不清無法跟我說話了。第三次 我與我太太一起再去宜蘭醫院看她,她仍然無法與我說話。 」等語(原審卷第95頁)。佐以證人丁○○於98年9 月16日 原審審理中證述:「(問:從92年起到你母親過逝期間,她 身體狀況為何?)…一直到她過逝前2、3個月因為跌倒骨折 去署立宜蘭醫院住院後,就一直開始意識不清楚,因為住院 後1 個多月,她因為發炎就開始插管治療,當時我們叫她, 她的眼睛會動一下,但意識不清楚。」等語(同上卷第 106 頁)。證人甲○○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 :母親從92年到過逝前身體狀況?)…母親是到95年間因為 跌倒骨折開刀去署立宜蘭醫院住院後,身體才轉壞,當時母
親住院期間意識還很清楚,開刀還是我去簽名的,母親因為 腸子打結第二次開刀後,就開始插管治療,那時候才意識模 糊,我們叫她,她看一下,眼睛闔起來都沒有反應。」等語 (同上卷第112頁)。證人戊○○於98年9月16日原審審理中 證述:「(問:母親從92年到過世之前的意識狀態?)…母 親於農曆95年7 月最後一天摔斷腿住院,一開始住院意識很 清楚,但住院幾天因為沒有辦法吃,所以腸子被壓到,所以 才又開刀,住進加護病房,開始意識不清楚。(問:95年 9 月25日你母親有無可能出具委任書給被告?)不可能,當時 母親已經插管,意識不清楚了。」等語(同上卷第120 頁) 。證人林文慶於98年9 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林 郭腰治於95年住宜蘭醫院的時間,其精神狀況如好?)住院 後精神狀況1日比1日差。…(問:母親過逝前多久就不醒人 事?)過逝前1 個多月就不醒人事,就不會說話。」等語( 同上卷第162-163 頁)。且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亦函覆本 院稱:林郭腰治於95年7 月28日因股骨頸骨折住院手術,95 年8月4日復因腸阻塞宿疾發作接受腸沾黏分離術,95年8 月 22日呼吸衰竭行氣切造口,95年9 月25日精神狀態據病歷載 眼睛正常張開,氣切無法說話,無法完全依指示活動,於加 護病房治療中,昏迷指數E4VTM5意指未完全喪失意識,但無 法說話或完全配合指示做動作及反應,故雖未喪失意識,但 1 個在加護病房已行氣切造口無法說話之重症病人(肺炎、 泌尿道感染、敗血症、年邁84歲、心跳血壓不穩定),應無 法向他人為意思表示或理解他人所為意思表示等語,此有該 院98年6 月26日98陽大附醫歷字第0980004344號函附病患就 醫摘要回覆單1份在卷足憑(同上卷第40-41頁),可證林郭 腰治於95年9 月25日已因患有肺炎等疾病在國立陽明大學附 設醫院加護病房治療,無法向他人為意思表示或理解他人所 為之意思表示,其自無法授權委託被告代為申請印鑑證明。 ⑵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 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 ,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 上字第22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林郭腰治於95年9月25日既 未授權委託被告代為申請印鑑證明,則被告先於95年9 月25 日,在宜蘭縣宜蘭市○○路84號居所,擅自在附表一編號 1 所示委任書「委任人」欄偽簽「林郭腰治」署押1 枚,並盜 用林郭腰治之印章,在委任書「委任人」欄、書寫錯誤更正 處各蓋「林郭腰治」印文1 枚,復於95年10月25日,至宜蘭 市戶政事務所,盜用林郭腰治之印章,在附表一編號2 所示 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當事人」欄蓋「林郭腰治」印文1 枚
,再持該偽造之委任書、申請書交付該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藉以表示其受林郭腰治委任申請印鑑證明,向承辦人員申 請核給印鑑證明,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林郭腰治之 印鑑證明6 份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及戶 政機關對於印鑑證明管理之正確性,依上開判例要旨所示, 自該當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要件。又林郭腰治縱於生前有委 任並授權被告代為申請印鑑證明,惟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 一方死亡而消滅,為民法第550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規定,林 郭腰治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既因林郭腰治之死亡而消滅,被 告何以延續上開委任關係,而為申請印鑑證明? ⑶至於證人林文慶於98年9 月23日原審審理中雖證述:「(問 :林郭腰治是否叫丙○○去申請印鑑證明?)有。當時我與 太太來宜蘭,時間我不記得,因為當時有賣土地還款,所以 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因此林郭腰治都請丙○○處理,因為林 郭腰治不會寫字,平常都是請丙○○處理她的事情。(問: 你剛剛說母親有授權丙○○出售土地,當時的情形如何?) 94年間我回宜蘭時,有聽到林郭腰治在說想要委託丙○○去 處理南港的土地,…。」等語(同上卷第156-157頁、第163 頁)。惟證人林文慶所述林郭腰治係於94年間授權被告申請 印鑑證明,距95年9月25日,已相隔1年餘,歷經情勢變遷, 該授權效力能否及於95年9 月25日,容有疑義。且觀之於88 年10月18日、93年2 月10日,林郭腰治均係親自前往宜蘭市 戶政事務所捺指印於申請書申請印鑑證明、印鑑變更登記, 此有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97年2月15日宜市戶字第09700 00483號函附申請書3 紙在卷足憑(前揭他字卷㈡第117-120 頁),顯示林郭腰治雖與被告同住,但有關申請印鑑證明之 事宜均親自為之,亦未有概括授權被告處理之情形,核與證 人林文慶此部分證詞不符。況被告於96年7 月16日偵查中亦 供承:「(問:林郭腰治已經死亡如何委託?)林郭腰治沒 有委託我去領,她死了以後是我自己去領的,我領回來還放 在家裡未使用。(問:以林郭腰治名義申請印鑑證明做何事 ?)要跟建設公司商談土地買賣的問題。」等語(同上卷㈡ 第12頁),益見被告確未得林郭腰治之授權申請印鑑證明, 故尚難以證人林文慶此部分證詞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綜上所述,可證被告明知林郭腰治於95年9 月25日因病在國 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已無法說話,亦無 法為或受意思表示,並未授權其領取印鑑證明,縱有授權亦 因林郭腰治之死亡而消滅委任關係,詎被告竟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偽造附表一編 號1所示委任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申請書,復於上開時、地
,將上開私文書交付宜蘭市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核發林郭腰治之印鑑證明6 份予被 告,足以生損害於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及戶政機關對於印鑑證 明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仍以前詞辯稱:林郭腰治生前為處理 其土地已概括授權伊請領其印鑑證明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㈡被告偽造進而行使附表一編號3 所示提款單並詐欺取財部分 犯行:
⑴證人乙○○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母 親平常有無收入?)…我知道內湖有1 塊地出租別人,她有 租金收入。」等語(原審卷第96-97 頁)。佐以證人丁○○ 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母親生前的經 濟來源?)有1 塊位於內湖的土地有出租他人,所以租金都 是母親在收,租金每月2萬4千元,3個月1期,匯入母親郵局 帳戶內。」等語(同上卷第106頁)。證人甲○○於98年9月 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母親從92年起到過逝前的經 濟狀況?)都很好,每個月都有內湖的土地之租金給母親收 ,每月2萬多元,3個月1期,總共7萬多元。」等語(同上卷 第113頁)。證人戊○○於98年9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 (問:你母親有無可能前後借款 700多萬元去做什麼事情? )不可能。平時我們有塊地出租,所以母親平時有租金的收 入,每月有租金2萬4千元當作她的生活費。」等語(同上卷 第116頁)。證人林文慶於98年9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述:「 (問:林郭腰治平常有無收入?)她有1 塊土地出租給他人 ,租金由她收取,…。」等語(同上卷第155 頁)。且被告 於98年7 月23日原審準備程序亦供承:「(問:林玉燕係何 人?)她向我母親租土地,所以她每3 個月要以匯款的方式 給付租金。」等語(同上卷第57頁)。復觀之林玉燕固定每 3 個月匯款7萬2千元至林郭腰治所開立宜蘭西後街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此有匯款申請書2 紙、臺灣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97年3 月24日儲字第0970707132號函附開戶資 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在卷足憑(前揭他字卷㈡第61頁 、第232-233 頁)。可證林郭腰治所開立上開帳戶有供承租 人林玉燕匯入租金,而該租金為林郭腰治所有,作為其生活 之費用。
⑵且瑞益種子農藥行負責人係林郭腰治,此有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查詢1份、宜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在卷足憑(同上 卷㈡第86頁、第101-1 頁)。縱被告於林郭腰治生前亦有參 與瑞益種子農藥行之經營,並以林郭腰治上開帳戶作為該農 藥行客戶資金往來之用,然該帳戶內就此部分存款仍應屬於
林郭腰治所有,並非被告所有至為明確。
⑶縱林郭腰治生前有委任被告使用該帳戶,惟林郭腰治既於95 年10月21日下午5 時40分死亡,則林郭腰治所開立之上開帳 戶內存款自斯時起,因林郭腰治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即已 消滅,理由已見前述,則該帳戶即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故被告未得林郭腰治之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於95年10月25 日上午8時54分許,至宜蘭西後街郵局,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提款金額欄填載1200元,並盜用林郭腰 治印章,在該提款單「請蓋原留印鑑」欄內蓋「林郭腰治」 印文1 枚,偽造林郭腰治提款1200元之私文書,再持交該郵 局承辦人員,主張欲領款之意思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使 該郵局之承辦人員誤信被告係經林郭腰治授權提款,而陷於 錯誤,將1200元交付被告,自足以生損害於被告以外之繼承 人及宜蘭西後街郵局對於存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被告顯然 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⑷至於被告雖辯稱伊提領上開款項係供林郭腰治之喪葬費使用 ,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佐證所述為真,且證人丁○ ○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母親的喪葬 費用是何人處理?)是我們兄弟交給戊○○全權處理。」等 語(同上卷第108 頁),顯見有關林郭腰治喪葬事宜係由證 人戊○○處理,並非被告,故被告仍以前詞抗辯:伊不具有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顯不足採。
綜上所述,可證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偽造附 表一編號3 所示提款單,並持以行使,致使宜蘭西後街郵局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1200元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丙 ○○以外之繼承人及郵局對提領存款客戶管理之正確性。故 被告仍以前詞辯稱:該帳戶內存款係伊經營所得,伊係本於 領取自己款項之意思而領款云云,顯不足採。
㈢被告偽造進而行使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借據、附表二編號 1 至3所示本票部分犯行:
⑴證人乙○○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母 親平時住在何處?)中年以後的時候住在宜蘭,大部分與被 告一起住,有時候會去臺北與丁○○住。…(問:是否知道 母親有無向人借貸的情形?)她應該不用向別人借貸,吃住 都是在被告的店裡面。(問:你平時有無支付母親生活費用 ?)倘若我有來宜蘭,我會給我母親3、5千元。(問:是否 知道你母親於92年期間有無向他人借貸金錢?當時的身體狀 況為何?)92年期間母親的身體狀況還不錯,她是過逝前 1 、2 年身體才比較不好。我認為92年期間母親應該不會向別
人借錢,…(問:你母親有無玩六合彩?)應該沒有,但我 不清楚。我住比較遠,平常我不會看得到。(問:是何時才 知道母親有向他人借錢或向銀行借錢?)是母親過逝後,被 告拿借貸資料給我看,我才知道。但母親生前從來沒有跟我 提過,當時被告是拿1 張清單給我看,…。(問:你母親未 過逝前曾經打電話給你或你回來宜蘭看她時表示她缺錢?) 不曾。(問:你們到底有幾個兄弟?)實際上有7個兄弟、1 個妹妹,但排行老四的林文興於約5、6歲時就給人收養」等 語(同上卷第96頁、第98-100頁)。佐以證人丁○○於98年 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是否知道「林郭腰治 」生前有無借款或舉債、欠債?)從來沒有看過,她生前之 前曾經去過我家住,也從來沒有說過,…。(問:你母親在 臺北與你住多久?)1次是在萬華,住2個月。另一次在南港 住1個星期,另一次是在內湖,也是住1個星期。(問:你母 親平常住在宜蘭時,你多久回來1 次?平常給你母親多少錢 ?)我大約1、2月就會來1 次。平常都是我太太給我母親錢 ,每次大約都是3千到5千元不等。…(問:你母親生前是否 曾經提及她缺錢?)沒有。有時候我們給她錢,她還說不要 ,她不缺錢。(問:母親生前是否跟你提及她曾經跟人家借 錢?)沒有。(問:從92年起到你母親過逝期間,她身體狀 況為何?)我記得於94、95年間曾經因為跌倒而造成骨折住 院,住院之前都是一些老人病,就是高血壓等,但意識很清 楚,不需要他人特別照顧她。…(問:你母親過逝之前有無 玩六合彩?)到我家住的時候,有跟家人玩撿紅點,至於六 合彩部分應該是沒有。(問:你母親住在臺北期間,有無簽 賭六合彩?)沒有。…(問:你母親因為生病就醫或住院時 ,是否曾經因為如此而向他人借錢?)應該是沒有。母親有 農保,即使住院也花不了什麼錢。」等語(原審卷第101 頁 、第105-107頁)。證人甲○○於98年9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 述:(問:母親從92年到過逝前,身體狀況?)之前都還好 ,沒有什麼大毛病,意識清楚,還會玩六合彩。母親是到95 年間因為跌倒骨折開刀去署立宜蘭醫院住院後,身體才轉壞 ,…(問:母親從92年起到過逝前的經濟狀況?)都很好。 …(問:就你所知母親過逝前,有無向他人借錢?)沒有。 (問:母親過逝前,有無跟你說她缺錢用?)都沒有。(問 :你稱你母親會簽賭六合彩,她簽賭的期間?)一直到骨折 住院前都在簽。(問:你母親是否有因為簽賭六合彩而欠人 家錢?)不可能,母親只是小簽賭而已,1 次簽賭1、2百元 而已。母親曾經說過她每天顧店,總是要有個消遣,不然會 老人痴呆,她不可能簽賭金額到幾10萬以上,頂多每次簽賭
幾百元而已,不會超過1 千元。她平常很節省。…(問:平 時都給母親多少生活費?)母親有來臺北,我們兄弟都會找 母親一起出去吃飯,每次都會給母親3千至5千元不等,不定 時,金額也不一定,母親常常來臺北。」等語(同上卷第 112-114頁)。證人戊○○於98年9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 「(問:你母親有無可能前後借款7 百多萬元,去做什麼事 情?)不可能。…每年我也會固定給她6 萬元,另母親還有 房租的收入,…我認為這些錢應該足夠母親使用,且母親不 可能亂花錢,有時候我會帶她出去吃飯、遊玩,且母親也未 曾跟我提及她有向人借錢。…(問:從92年到母親過逝期間 ,身體狀況?)非常好。…(問:如何知道你母親中風後無 法去借款?)我不知道,因為我母親不缺錢。倘若她有缺錢 可以打電話給我,我就會馬上拿錢過來給她。(問:你母親 總共叫你送錢過幾次?)1次而已。我記得那次我送了2萬元 過來,當時母親跟我說要買東西,…(問:你母親曾經跟你 說過她欠錢?)只有那一次而已。因為母親常說她不缺錢。 (問:母親從92年開始到她過逝之前的經濟狀況?)非常好 ,她都不缺錢,我們兄弟也不定時給他錢,只要母親有來臺 北我們都會拿錢給她,另我每年過年給母親6 萬元…且母親 平時沒有外出,並沒有什麼花費。…(問:母親生前平時有 無簽賭六合彩?)母親應該不會玩,她不認識字應該不會玩 。(問:從92年到母親過逝之前,母親是否有可能因為生病 住院就醫而向他人借錢?)不可能,當時她意識都很清楚, 她生病我們都會來看她,她從來沒有提到她缺錢。(問:就 你所知,母親是否曾經因為簽賭六合彩而積欠他人債務?) 不可能,因為我常常來宜蘭帶母親出去玩,母親都沒有提起 過她有簽賭六合彩,倘若母親真的有簽賭六合彩而積欠他人 債務,她一定會跟我說。有時候來宜蘭我會陪母親玩撿紅點 ,消磨時間,讓母親高興。」等語(同上卷第116-122 頁) 。證人林文慶於98年9 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林 郭腰治於過逝之前,與何人同住?何時開始?)過逝之前都 是與丙○○住在一起。…(問:你母親林郭腰治除了與丙○ ○住在一起外,期間是否曾經與你們兄弟何人住在一起?) 母親曾經身體不適前往三軍總醫院手術,所以那段時間有住 在丁○○住處1 個月,其餘都沒有與其他兄弟住。…(問: 林郭腰治是否曾經僱用本地人或外勞照顧她的生活?)有。 母親於89年到93年期間由我照顧4 年,…93年後我們有僱用 越南的外勞照顧母親。…(問:你照顧林郭腰治期間,除了 丙○○支付母親的生活費用外,其他的兄弟是否有給林郭腰 治錢?)…戊○○會不定時給母親錢…(問:林郭腰治是否
曾經簽賭中過?)有,曾經賭贏7、8萬元,下一次她就會簽 賭3、4萬元。…(問:林郭腰治簽賭的六合彩是哪一種?) 香港的六合彩。…(問:林郭腰治是否每一期都簽賭?)有 ,1星期2次。(問:是否知道林郭腰治每一次簽賭金額?) 不一定,有時候簽賭3、4萬元,有時簽賭1、2千元或2、3千 元倘若有賭贏,下一次就會簽賭比較多。(問:林郭腰治最 後一次簽賭六合彩是何時的事情?)最後一次我不知道了, 因為我於93年離開宜蘭後我就不是很清楚了,…。」等語( 同上卷第154-159頁)。參以證人即被告鄰居杜國卿於98年9 月23日原審審理中亦證述:「(問:是否認識丙○○及其母 親林郭腰治?)認識,認識將近30年。…(問:是否知道林 郭腰治平常有無簽賭六合彩?)我不太清楚,但據我所知她 應該沒有賭博。…(問:89年之後,被告或其母親有無再跟 你借錢?)都沒有。…(問:被告或其母親是否曾經因為林 郭腰治生病需要醫藥費或因為林郭腰治簽賭六合彩輸錢等為 由而向你借錢?)曾經1 次被告及林郭腰治因為於濱海公路 開車被石頭砸傷而住院,3 個月不能工作,醫藥費的部分我 有幫忙,這好像是77年、78年的事情。但是不曾因為簽賭六 合彩為由而向我借錢。」等語(同上卷第138-142 頁)。綜 觀證人乙○○、甲○○、丁○○、戊○○、林文慶上開證詞 ,可知林郭腰治生前與證人乙○○、甲○○、丁○○、戊○ ○互動頻繁,證人乙○○、甲○○、丁○○並會不定時交付 林郭腰治金錢,作為其生活費用,而證人戊○○則每年交付 林郭腰治6 萬元之生活費用,且承前述,林郭腰治每月尚有 租金2萬4千元之收入,生活應不虞匱乏,況林郭腰治生前除 曾向戊○○索取2 萬元以購買物品外,不曾向證人乙○○、 甲○○、丁○○、戊○○提及缺錢使用,亦未曾告知證人乙 ○○、甲○○、丁○○、戊○○其有向他人借款,而林郭腰 治生前健康狀況尚稱良好,並未花費鉅額之醫藥費、看護費 ,參以證人杜國卿所述,伊未曾見林郭腰治簽賭六合彩,林 郭腰治亦未曾因簽賭六合彩積欠債務而向伊借款,則縱林郭 腰治有簽賭六合彩之習性,惟其年歲已高,佐以證人甲○○ 、林文慶所述,其簽賭金額亦非甚鉅,倘其因此缺錢簽賭或 負債,衡情亦會先向證人乙○○、甲○○、丁○○、戊○○ 索取金錢,自無向他人借款而負擔沈重利息之必要,況依附 表一編號4至6所示借據簽立日期、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 發票日期分別為92年3月31日、93年1月20日、94年12月30日 ,借款金額高達300萬元、320萬元、250 萬元,則於借款到 期日92年6月30日、93年7月20日、95年6 月30日先後屆至而 未受清償時,債權人衡情即會向林郭腰治催討,究無待林郭
腰治死亡後,始向其繼承人進行催討,徒生糾紛及無法受償 風險之理,是相互勾稽上開證據,可證林郭腰治生前並未向 呂有明借款共計870 萬元,而先後簽立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 借據、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本票。故被告仍以前詞辯稱:林 郭腰治係因簽賭六合彩而向呂有明借款云云,顯不足採。 ⑵再觀諸證人乙○○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 :〈提示96年度他字第486 號卷㈠第184至189頁之本票、借 據〉是否曾經看過?)之前不曾看過,是母親過逝後,有人 去恐嚇其他告訴人後,其他告訴人拿給我看,我才第一次看 到。(問:是否知道是那位告訴人拿給你看的?)丁○○、 戊○○拿給我看的。」等語(同上卷第99頁)。佐以證人丁 ○○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母親過逝 之後,是否有人以你母親欠債為由去向你要債?)有,有 2 個人拿了3張本票及3張借據來我公司找我,總共到我公司來 了2次,第三次我們3兄弟甲○○、丁○○、戊○○就約對方 3 人到內湖一家咖啡店去談債務的原委,當時是我們3 個兄 弟一起去內湖跟討債的人一起談,我們詢問他們債務的來源 ,他們說債務是我母親積欠的,所以他們要找我們拿錢。( 問:對方所提出之這三張本票的內容有無給你們看?)前 2 次他們來公司找我的時候,我不在公司,但他們有另外去找 戊○○要錢,當時戊○○有要求對方提出3張本票及3張借據 的影本。戊○○拿本票及借據的影本給我看的時候,是我第 一次看到,所以第三次我們才約他們見面。(問:對方出面 的人如何稱呼?如何聯絡?)對方自稱是天道盟的人,共有 3 人出面,帶頭的人自稱綽號『阿民』(音同),…(問: 談判的結果?)我們跟對方說『林郭腰治』不認識字所以本 票及借據上的簽名是錯的,她簽名不可能這麼漂亮,我從來 不知道她是否會寫字,至於印章也有可能是他人偽刻的。我 是如此向對方解釋,結果對方說他們可能遭被告欺騙,對方 說他們可能錯了。…(問:當時戊○○有無告訴你說,來討 債的人拿給他看的本票及借據是正本或影本?)他說對方直 接拿影本給他。…(問:剛剛你提到第三次與對方見面的時 候,對方來3 個人,他們與你們談判過程中,有無出示借據 或本票?)沒有。之前就已經看過影本了,所以就直接談。 …(問:當天第三次見面時,該3 人到底跟你們說什麼?) 他說本票上的面額,希望我們還錢,…(問:〈請鈞院提示 庭呈之呂有明之殘障手冊〉第三次你們與討債的人見面洽談 時,對方3 人中有無此人?)有。(問:呂有明是否就是你 所述綽號『阿明』的人?)應該是,應該是這個人沒有錯。 …(問:〈請鈞院提示他卷㈠第184到189頁之本票及借據〉
是否戊○○當時拿給你看的本票及借據影本?)是。(問: 你稱自稱天道盟的3 人向你們兄弟討債時,有無跟你們說他 們所提出的本票及借據的來源?)沒有。他們只有說母親欠 他們錢,之後我們跟他們說明之後,他們說他們被人家騙了 ,但沒有提到該本票及借據之來源,但借據上有寫丙○○, 應該是從丙○○那邊取得的。…(問:你剛剛提到你們3 兄 弟有找討債的人談判,是否記得是於母親過逝後多久?)確 實時間我忘記了,是於母親出殯後的事情。…(問:向你們 討債的人如何知道你們公司?手機電話號碼?)應該是被告 跟他們說的。」等語(同上卷第101-109 頁)。證人甲○○ 於98年9 月16日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母親過逝以後 有無人去你家或去你公司要債?)有黑道來,第一次他們是 到我弟弟丁○○那邊,第二次他們是拿本票去找戊○○,第 三次我們與對方約在內湖咖啡店談判。但黑道沒有找我或打 電話給我找我討債,黑道是找我弟弟,他們跟我說的,當時 黑道說錢是母親借的,所以要找我們兄弟出來談。…(問: 你稱到內湖去跟對方見面時候,對方來幾個人?)我記得有 3 個人,我記得有1 個白頭髮的人是姓呂,好像叫呂有明, 他另有帶2 個小弟來。…(問:當時你們於內湖談判時,該 討債的3 人如何告訴你們有關債務的來源?)當時他們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