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6號
HLDV,106,除,26,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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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連瑞玲
訴訟代理人 連秀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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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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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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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7-NX-0046067-0 │普通股 │1 │5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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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55526-7 │普通股 │1 │225 │ │
│ │ │ │ │ │ │ │
├──┼───────────┼──────────┼────┼────┼────┼───┤
│003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155439-3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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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