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甲○玫瑰華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得祿
訴訟代理人 陸中傑
被 告 丁○○
被 告 丙○○○住高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庭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