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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328號
KSEV,91,雄小,328,200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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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甲○玫瑰華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得祿
  訴訟代理人 陸中傑
  被   告 丁○○
  被   告 丙○○○住高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庭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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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