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8年度,480號
TPHM,98,上更(一),480,201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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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允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蔡樹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允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俊允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月 19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件被告黃俊允因涉犯共同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恐嚇取財 未遂、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被告均有罪 ,各處有期徒刑分別為5年6月、6月、5年2月等不同之 刑,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 本院前審亦認定有罪,駁回被告上訴,被告之犯罪嫌疑自屬 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現本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指明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業經本院以98年 度上更(一)字第480號受理在案,依本案於本院現在訴 訟 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 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況被告 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案件, 均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憑, 猶不知警惕自己,尊重他人,竟藉言索債,即攜帶制式槍彈 至被害人陳詠絮黃意成經營之油漆店,恐嚇被害人要求交 付財物,並為求逃逸在遊戲場前朝被害人郭錦源之腰部射擊 ,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顯見其對法律服從性甚低,且被告 犯後對犯行矢口否認,未見悔意,態度不佳,倘若法院最後 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法院判決 結果,其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 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羈押之必要。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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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