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4號
HLDV,106,除,24,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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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春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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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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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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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春苗花蓮市農會 │民國106年2月11│60,000元 │FA0335837 │360-0310│
│ │ │ │日 │ │ │00-2304-│
│ │ │ │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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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